基于核算系统性梳理生物资产会计准则适用性
2021-09-05王晓天陈倩倩
现代企业 2021年7期
王晓天 陈倩倩
生物资产作为农业企业资产的主体部分,其会计核算对农业企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CAS5),但该准则没有从生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差异性出发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详细统一规范,导致农业企业对同种业务核算的会计处理多种多样,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无法体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与企业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国内外众多学者均对各自区域范围内所适用的“生物资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提出有理论价值的学术建议。本文基于此系统性全面梳理“生物资产会计准则(以消耗性生物资产为例)”的适用性,以期为后续完善相关准则提出建设性建议,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了解使用。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会计准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1.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存货确认有失严谨。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会计准则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计入流动资产。但在实践中,由于生物资产的独特性,通常不能完全确认为存货,更不能完全计入企业的流动资产。以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丑闻中出现的存货确认问题为例:中毅达公司将大申集团捐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计入存货,归属于流动资产。这是按照我国生物资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所做的处理,但这批林木资源中绝大多数都是未成熟的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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