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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伦理力

2021-09-05焦晶卞桂平

理论导刊 2021年8期

焦晶 卞桂平

摘 要:作为伦理实体与道德主体间的价值托付,公共信任建设目标在“信任”而关键在“公共”。基于此,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伦理规范力要求伦理规范的设计要合情、合理、合时,强化伦理规范践行效果的监管与反馈,谨防知而不行的伦理伪善;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伦理监督力强调监督的伦理本真是求真与向善,突出道德信用机制在伦理制衡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教育实践力要求家庭监护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师要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政府应以公共事件為契机公开而透明,培育公民的参与意识;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道德引领力倡导政府要通过顶层设计形成道德引领制度化,形成全社会尊重、效法道德榜样的伦理风尚,舆论传媒则要秉持职业良心,以责任意识与担当精神夯实道德引领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公共信任;伦理规范力;伦理监督力;教育实践力;道德引领力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8-0076-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基础研究”(19BZX119);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项目“公共信任建设的水智慧研究”(JD191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焦晶(1979-),女,南昌人,南昌工程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讲师,研究方向:公共心理学;卞桂平(1976-),男,安徽宿松人,南昌工程学院伦理学教授,哲学博士,伦理学博士后,国外高级访问学者,研究方向:公共哲学。

公共信任是基于伦理同一性的道德主体性,表征为知行合一[1]。作为主体的德,公共信任呈现为对公共的伦理实体的信任,是伦理实体与道德主体之间的价值托付。其中,公共指向代表(包括行使)公权力的人或事,如掌控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服务于公共行业的教师、医生,或经济领域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商业经营者及文化产品制作发行者等。这样,公共信任就构成伦理的实体与道德主体的现实同一。相应地,社会层面的公共信任也呈现为社会的德。与个体之德不同,社会的德表现为社会整体的伦理风尚,是社会的良心,在这种社会伦理关系中,人与人、人与社会及人与自身之间呈现出“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和谐共生关系。然而,无论是作为个体的德还是作为社会的德,公共信任始终呈现为德。由此也进一步表明:在公共信任的伦理道德属性中,重心在信任,而不在公共。然而,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与黑格尔的“德,毋宁说是一种伦理的造诣”[2]170都力求隐喻:德作为终极的道德建设目标,其内在根源都在于伦理。由此,作为伦理同一性的道德主体性,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及随之而来的逻辑建构都可获得一定的阐释:公共信任的建设目标在信任,关键在公共。

一、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伦理规范力

对公共伦理的遵循与恪守不只是主体的道德自觉,更多关切到社会的伦理规范。作为存在的客观性律令,规范既是一定社会存在的伦理表征,也是对一定社会超越的价值诉求,是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统一的伦理中介。在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逻辑中,规范因其所具有的制约性与超越性而具有不可替代性,是社会公共信任生成的伦理基础。

规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伦理准则。从规范的分类看,又可分为显性与隐性规范。其中,显性规范是指以符号或文字等方式记载、以理性方式呈现的各种规章制度,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活动章程及准则即是如此。从隐性视角看,规范则呈现为人所熟知、约定俗成的人伦准则。前者常以条文呈现,立足国家机关发挥监督功能,后者则常依赖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伦理风尚督促。二者共同之处在于都能对人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与约束。伦理学视域中的规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规范内在地指向公共善。社会规范总是与一定历史时期社会普遍遵循与倡导的伦理理念契合,是一定时期社会价值公约数的呈现。可见,规范反衬出一定历史时期人们普遍认可或期待的公共善。因而,规范对一定时期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与引领作用。第二,规范具有社会历史性。规范是客观的,但也只是客观存在的伦理反映,是一定社会的伦理投射,会随着社会存在的演变而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规范设置都会因历史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第三,规范具有无主体性特征。规范作为对客观存在的外部投射,并不具有主体的意识和能力,其存在、发展及功能均以人的主观能动性为转移。不同的个体或实体都可以依据自我的内在目的去认识、利用规范,以达到自我活动的效果与效能。因而,伦理规范的正能量效应必须以主体道德的持存为前提,这是规范得以进一步存在与发展的学理基础。作为伦理性的普遍物,规范无疑是一定社会中的最大价值公约数,面对的对象也具有任性、偶然、不确定性特征。这样,作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的规范,就具有引导、教化人们价值与行为习惯的功能,使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在历史进程中趋向一致。“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2]164规范作为“活的善”,有别于道德主观性或纯粹的客观性,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作为人与社会发展的伦理中介,规范是任何社会存在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内容。

伦理规范具有公共性本质。作为一种伦理的“法”,规范只不过是“法”的“定在”。“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2]10“法”的伦理内核是伦理普遍性,即社会的公共性。可见,“法”与规范在伦理普遍性层面相通,它们同一于自由。由于伦理规范属于“定在法”,特殊从属于普遍。因而,伦理规范同样以“公共”为内在价值目标,并以自由为其本质,是伦理普遍性、社会公共性的集中呈现。从内容看,任何规范,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是社会公共性的侧面。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或者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地域,伦理规范的如上特征都不会改变,它集中呈现出公众的价值期待与价值诉求,是一定地域、一定历史时期人们的价值公约数。不可否认,规范同样具有公共建设的引领功能。伦理规范虽然立足于一定历史时代,具有典型的现实性特征,是现实生活的反映,然而规范除了那些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之外①,其它的伦理道德法则、法规则更多地带有价值导向性。以公共善为内在价值目标,不仅是对一定地域、一定历史时段的伦理道德行为的规制,同时又以未来社会发展的公共导向为目标,对人与人、人与自然及人与社会的各种关系进行价值引领,推动社会公共秩序及社会良好伦理风尚的建构。可见,规范是伦理普遍性的表征,内蕴社会的公共价值。

社会公共信任维护的伦理前提是恪守公共,必然有赖于规范公共性的设计、践行及反馈。首先,伦理规则的制定要“合理”。理论合理性是指规则在制定过程中是对实践生活中的真问题的提炼,是对客观存在的真实反映。实践合理性是指规则的制定不仅源于实践,同时又不能脱离实际,应该具有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唯此,制定出来的规则才能呈现公共的本真,也才能在实践层面真正做到维护公共存在的目的。其次,规范设置要“合情”。这里的“情”更多地指向情感,也就是个体的接受程度。作为社会公共呈现的规范合情是指伦理规范的设计要充分尊重人们的价值认同度。因此,合情也就是对客观伦理存在的尊重,是规范设计合理性的基础,也是伦理规范性得以落实与彰显的前提。除规范设计的表达之外,尤其要尊重人们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实现规则制定与约定俗成的伦理和解,使规范设计具有最大普遍性意义。最后,伦理规范的设置还应“合时”。“合时”是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存在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其它相关领域的变化,而伦理规范作为社会公共伦理存在的投射,自然有其因时而变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因而,伦理规范的设计要以历史视域为基础,对已有规范作出应有调整,既要能反映历史的继承,又要体现时代存在的特征,也还要有历史的前瞻性,引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伦理是“活的善”,不仅体现为意志而且包含有行动,是知与行的合一。“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2]164必须强化伦理规范践行效果的监管,从党纪国法层面对伦理规范践行予以督促。对违反伦理规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严惩。相反,则要立足制度化予以褒奖。社会公知、共产党员以及领导干部尤其要成为力行规范的先进典型,特别要谨防制度规范实施中知而不行的伦理伪善。“但是当它口头上这样承认的时候它同时就已放弃了这种承认而返回了自身;并且它把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只用以充当一种为他的存在,这一做法本身就已包含它对于自在存在的东西的真正蔑视,就已包含它要向一切人把这种自在存在表述为无本质的东西。”[3]191知而不行的伦理伪善又常会导致社会风尚的整体蜕化,进而使伦理规范失去意义。当然,伦理规范有自我革新的机能。伦理规范的反馈,实际上就是人们对伦理规范实施效果的测评,民主监督是其中应有之义。公众只有养成积极参与的自觉,伦理规范的公共本真才能在合理化的生态中得到最大彰显。公众参与反馈的程度与深度决定了伦理规范本质的呈现度,直接影响与制约社会公共信任的建设与发展水平。

制度规范的“伦理—道德”一体性。制度的伦理性也就是制度的伦理规范性,如果说客观形态化的规范是伦理,则主观形态化的规范就是道德,而无论是伦理还是道德,无非是形态的不同,其实质都源于客观性的规范存在。正因为如此,黑格尔才说:“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的造诣。”[2]170一定意义看,规范的道德化关切体现为如下两种:一是主体对规范的认识与认知,二是主体对伦理规范的认同。伦理视野中,认知虽具有前提意义,认同则更具有行动的价值。认同是具有内在意志力的认知,二者关系是“同出而异名”(《道德经》第一章)。可见,无论是制度规范的伦理化或是规范的道德化,都是对客观规范公共性的呈现,在纯粹学理中它们是内在统一的。因而,在伦理意义上,制度所以是“活的善”,原因就在于制度是由概念向理念的进展。“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2]1所以,制度是“伦理—道德”一体,也是“主观—客观”的统一。

制度规范的“伦理—道德”悖论。制度规范的“伦理—道德”悖论根源于制度所具有的内在本性。实质看,制度是客观的,不具有人作为主观存在的意欲性。制度能否发挥应有功能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什么性质的作用,完全取决于制度的使用者。从价值维度审视,客观制度倾注于社会的公共善,内在的伦理旨趣在于关怀社会最大多数人的福祉。而主观的善则通常具有不确定性,含有作恶的风险,因而只是偶然。“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道德和恶两者都在独立存在以及独自知道和决定的自我确信中有其共同根源。”[2]143可见,理念视域中制度的“伦理—道德”同一性的至关重要之理论前提是——道德主体的至善性。而实践层面的主体则常处在作恶的边缘,极有可能导致主观与客观的分离、伦理与道德的分裂,最终催生认知与行为的不一。二律背反的伦理情境不仅使制度可能辅纣为虐,演化为恶的帮凶,最大的風险则是对伦理普遍性的戕害,削弱制度本身蕴含的公共本质,而制度内涵的异化则又可能导致社会公共性的式微,由此演化为社会公共层面的伦理信任问题。

二、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伦理监督力

制度规范的内在本性是至善的。当然,其内在的至善需求是以制定与执行制度规范的主体的道德操守为前提,此种前提如被破坏或者不具备,制度就有沦落为作恶的风险。破解制度规范所含蕴的内在“伦理—道德”悖论不在制度自身,而聚焦于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本身,即:通过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预置,促使行为主体最大限度向道德趋同,在公共层面使人与制度达成伦理的和解。其中,核心方式是监督。

监督是人们依据一定的伦理准则,有意向性地对他者行为进行监控与督促的过程。道德哲学视域中的监督有如下特征:其一,监督是主体间的相互性活动。与动物的被动自适应性不同,监督是人所具有的有意识、有目的的主观能动性活动。监督与被监督者是主体—主体关系,而非主体—客体关系。主体间所凸显的是平等、尊重与共生,而主客关系则具有差序化的不平等特征。比较看,监管与监视所呈现的就是主客间的关系,单向度的强迫性极为明显,存在遵循、服从的内在价值设定。其二,监督内蕴发展。发展并非一次性“肯定——否定”,而是“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实质看,监督的伦理意义不在于监管,目的在于督促。如果说监管是监督中的否定,督促则是监督中的否定之否定,内蕴发展。比较看,监管与监视中只有否定,而缺乏否定之否定。正因为如此,才说监督不是主客体间的关系,而是主体间的双向关系。信息化时代的监督方式虽然层出不穷,但却无法改变其为监督内容服务的伦理性质。

“公共”的维护关键则又在监督。围绕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监督,必须明确的问题是:监督谁?由谁来监督?第一,在社会公共信任治理的伦理情境中,公共的客观存在需要有承担者,这个承担者即是掌管公共资源的代表,也即被监督的对象,具体的存在形态为政府公职人员或公共资源的经营者等。社会公共信任维护中的监督涉及的第二个问题是:群众何以能够监督公共领域中的行为主体?从政治视域看,存在着由政治代表所催生的伦理生态链:公职人员——制度设计——群众,隐喻的意涵是:群众的利益是根本利益,必须予以保障与维护。其中,制度设计是基于客观伦理对群众利益的关切,因而制度的伦理本质才是公共的。公职人员代表的应当是公众的根本利益,是最直接、最能代表公众利益的伦理主体。因而,公众利益——制度设计——公职人员三者间存在彼此相通的普遍性设计。从社会生活领域看,存在商业经营者——公共产品——公众利益的商业伦理链。同样,三者间的伦理普遍性是先天应然预设。同时也意味着,公共产品以服务于群众的最大限度利益为价值准绳,要遵循物美价廉、货真价实的准则。相对来看,商业经营者只不过是公共产品运作的伦理中介,其真正功能在于客观性的辅助,而非主观性的独断,隐喻的伦理命题在于:公共产品与公众利益是客观的,本身并不具备意识能动性。因而,商业经营者在经营中不能急功近利、以次充好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在实践商业运作中促成经营者——公共产品——群众三者利益的应然和解。第三,群众何以要监督的问題。何以要监督的问题是涉及实然层面的客观领域之伦理命题,内因在于:因为各种现实因素的介入导致应然的伦理普遍性链条断裂。其中,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知行不一,亵渎公职人员的伦理普遍性;商业领域中的经营者因受谋利驱使要么在公共物品的质量方面做文章、以次充好,要么在经营过程中做手脚、缺斤少两,损害伦理普遍性的应然预制。在群众公共利益受损的同时催生出公众对制度客观性、公职人员纯粹性的质疑乃至否认,演化为社会公共信任问题。

对公共领域公职人员的监督首要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在中国行政管理运作模式中,遵循的规则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②。从应然维度看,上级应秉持公心监督与管理下级工作,从公共出发,以公众利益为准绳,对下级工作进行督促与管理。上下级伦理预制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的一致,也是社会公共存在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与基础。层级制中公权力的伦理监督,除了自上而下也包括自下而上。在法哲学的普遍性视域中,监督不存在上、下之分,具有人格意义上的平等性。群众要本着监督义务的崇高感或主人翁的使命感,全面行使自己应有权利,这同样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因而,无论是立足“上”或基于“下”,监督的行使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是公职人员公共本真得以维系的伦理条件,或者说,这是法哲学视域中的互为条件与相互成就。必须予以明确的是:无论何种监督,其内在的伦理本真都是求真与向善,目的都在于回归伦理普遍性。因而,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既要考虑到监督对象的情感接受,要有理由与依据;还要注意节度,做到在一定范围内的最大效率化。从监督手段与方式看,尤其可以考虑把道德信用作为制衡标准。“面对信用焦虑中被遮蔽并日益深刻的信任问题,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在道德信用的不断推进中学会伦理信任,发展伦理信任,因为,学会信任,就是 ‘学会在一起,就是获得 ‘文明的资格。”[4]道德信用在实践层面的实施(尤其是信用积分制)可以起到对被监督者的督促作用,进而也成为其自我反省的内在道德力量所在。

综上,公共监督的治理体系既存在法哲学视野中的主客观同一,又有实践层面的差距性。自上而下的监督中不仅存在假公济私的失德可能,也有彼此包庇的发生概率。有人会因为一己私利,无法真正履行自我权力与义务,导致监督成为抽象摆设,也极可能成为部分人为寻求个人目的而假借的工具或手段。群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内蕴的是应然的道德主体性,而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则又存在群众监督主体性缺失问题,即公众因自身原因无法发挥监督的自觉,原因在于内在伦理主观性意识的缺乏。因而,实践中伦理的主观性意识预设与实践层面的不足形成冲突,诱发实践监督操作过程中实效性的不足。

三、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教育实践力

制度伦理的缺陷诉求于有效监督,有效监督则有赖于主体道德水准。这样,监督与制度效能都以行为主体的道德水准为前提。也正因为如此,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实效问题就转换为主体的道德能动性问题。行为主体的道德水准直接影响与制约着一定社会领域公共治理的效果与效能。除伦理的激发与涵养之外,立足公共存在的公民教育,对行为主体的道德认知唤醒、道德行动的自觉催化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公民教育的实质指向是伦理的普遍性。教育的本真就是求真、求善与求美。“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是纪律……以清除纯粹感性的和本性的东西。”[2]188作为教育的特别类型,公民教育的价值目标在于使公民从“个体之民”转向“社会之民”,成为社会真、善、美的代表。从一定意义看,公民与教育在伦理意义上彼此互释。《说文解字》对“公”的解释为“背私”,“从八从厶。平分也。”在《韩非子·五蠹》中也有“分其厶以与人为公”的说法[5]。可见,公民之公,是伦理之公,也是实体性之公,内蕴伦理普遍性,不仅是公民应有的主观实体性意识,同时也隐喻公共性的社会存在样态。可见,公民就是具有知行合一气质的伦理之民,是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同一[6]。因而,公民教育不仅是求真、求善、求美的教育,也是“个体之民”成为“大人”③的教育。公民教育的实质不仅是让人们具有主观实体性意识,同时也要求拥有伦理普遍性之行为,良好的公民教育是社会公共信任生成的前提。

公民教育的理论合理性源于公民与教育的伦理本性。在中国哲学体系中,无论是儒家“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孟子·滕文公上》)的伦理忧患,还是道家“致虚极,守静笃”(《道德经》第十六章)的道德劝诫,均凸显教化在个体从自然人向道德人成长的诉求。由此证实,公民的成长离不开教育辅助。教育的本真是通过教化方式使人们求真向善。其中,理论教育可以通过间接经验传授,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并认同真、善、美。实践的生活教育则又通过感官的体认与刺激,催化人们对真、善、美的价值认同。在《孟母三迁》的传统典故中,孟子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佐证了外在环境对个体成长的重要性,也从侧面证实了教育在人的自我提升、发展转换中的不可替代功能。而现实中的人也存在几种意识:一是依附性意识。羡慕、渴望追求权力的多重心态使人不成为人,而是人格化的权力;市场化体制中的拜金主义使人异化为外力所支配;对环境依附的折中主义则放弃原则也摒弃了真理。二是循规蹈矩的保守意识。有人热衷于自我欣赏,奉行“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处世哲学;也有人想问题、办事情,求稳怕乱,不求无功、但求无过;还有人只重人际、轻科技,重群体、轻个体,重实利、轻发展。三是淡薄的权责意识。如奉行特权思维的领导、依赖权力的消极思维、奉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自私自利以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避世等,构成实践生活中公民教育的必然性[7]。

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在个体公民人格的养成过程中有无法替代的位置。“它既是一个天然的伦理的共体或社会,那么显然,这个环节即是家庭。”[3]9个体在天然的家庭中接受了什么样的教育直接决定其内在的人格走向。在家庭的伦理场域中,监护人要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践行者,守大德、明大义,积极关心与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有的义务,以积极正面的价值观引导、教育家庭中的未成年个体,促使他们向合格的社会公民成长。此外,家庭氛围及父母、长辈的“身教”对家庭中未成年个体的公民素质培育能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家庭中主导的教育者要秉持“不言之教”的教育理念,人格上要体现平等与尊重,家庭问题处理要通过沟通与协商,在积极引导、示范的过程中涵养个体的公民气质与道德主体性。同时,微时代的家庭监护人,要善于利用爆炸式的信息源间接引导、培养个体的公民感,激发个体的公民认知与认同,涵养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感与义务感。

个体走出家庭之后,将进入以过渡性为特征的学校教育。学校教育的成败不仅关联家庭教育的成败,也是直接决定个体能否成人的重要因素。“在教师手里操着幼年人的命运,便操着民族和人类的命运。”[8]不同教育阶段中的个体呈现出不同的心理特征与个性需求,由此也决定了个体公民教育中的重點与难点的殊异。九年义务教育制阶段,个体走出家庭,价值观发生分化,向往独立,群体的人伦关系由家庭中单纯的父母、长辈关系转向老师、课程、同学关系及微电子产品等的使用。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群体兴趣特征呈现出如上要素之间由“强—弱”向“弱—强”的转换,教师、课程影响力逐渐向同学圈尤其是虚拟空间转换。教师不仅要做到学高为师,更要身正为范,恪守公民义务,引领受教育者的公民气质养成。义务教育课本教材内容勘定要注入公民伦理素材,用鲜活的实例感染乃至感动受教育者的心灵,激发群体的主体性价值认同。校园校规要融入公民伦理教育精神,以伦理规范的方式引导受教育者形成责权意识,形成认知权利、履行义务的校园伦理风尚。高等教育阶段,受教育者主体意识的涵养不仅要依赖教师示范引导、校纪校规约束,更要强化校园文化建设,尤其要将新时代的科技创新贯穿高等学校公民教育全过程,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使受教育者时刻接受公民教育的熏陶,形成健全的公民人格。

在社会生活场域,个体的公民价值理念因个体生活需求的介入,逐渐摆脱形而上的“理想外衣”,价值苛求呈现出与形而下的日常生活利益相关,凸显个体的价值建构与日常生活需求的密切相关性。其中,公平、公正理念最为凸显。相比制度建设、舆论宣传等常规举措,政府对公共事件的处理方式、方法与结果对公民价值理念建设、道德主体性的涵养具有更大的启发价值。人们对公共事件的关注,并非在于关注事件的“单一性”本身,而更在乎对公共事件的处理方式、方法及其结果,其内蕴的价值意义在于:通过公共事件本身所具有的“是”与“应当”,明确自我在社会事务中的职责与义务。同时,在普遍关切与深入交流、探讨中,进一步深化对公共事件的内涵认知,促进公民觉悟的理性提升。政府在公共事件的处置中,要秉持客观、公正、透明的伦理性原则,最大限度还原公共事件的客观性,并以最便捷的方式、方法让公众知晓甚至于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同时,政府也应通过各种舆论传媒平台及舆情通道进一步强化公共事件中的伦理普遍性教育,促进公民道德自觉习惯的养成。

综上,教育的核心意义不在“教”而在“育”。“教”只是突出方式、方法,而“育”则强调“成人”,凸显结果。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不只是“伦理之公”更在于“道德之民”,只有立足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维教育场域,培育有伦理普遍性认知、认同的道德公民,社会的公共信任才有建设的基础与生成的可能。

四、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中的道德引领力

教育的本真在于至善。不可否认,教育至善因具有理想性特征而很容易沦为概念的抽象,原因在于:教育至善要迈向实践的伦理前提是,施教者要具有理想的道德人格,否则,教育至善的目标不仅不能实现,甚至会因为抽象而走向人性反面或成为部分人谋利的工具。基于教育涵养有道德的个体进而迈向社会至善,是社会发展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价值诉求在实践生活中自由而自觉的先进群体,其内蕴的道德引领力是教育目标与社会至善实现的保障。

作为独特的伦理存在,自由自觉的先进群体首先呈现的是“群”,而非指向某人或者某几个人。也正因为“群”的属性,先进群体的功能与效应才会超越个体,其自带的辐射效能才得以保证。与普通伦理实体的差异在于:一是该群体具有知行合一的伦理本性、认知与行为的价值连贯性同时具有内在意志力担保。正因为如此,先进群体因自觉而自由,又因自由而自觉。二是先进群体的价值认知自觉地以社会至善为目标,以公共利益为自我行动准绳,崇尚社会的真、善、美,当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时,群体的选择取向能做到优先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道德行为不是什么偶然的和有限的东西,因为它以纯粹义务为本质;纯粹义务构成着唯一的整个的目的;而且不论内容上另有什么样的限制,行为既然作为目的的实现,那么它总是整个的绝对的目的完成。”[3]157可见,先进群体是价值之公与伦理之共的统一,公开、公平、公正是其内在的价值标识。唯有如此,群体先进性才能持续并发挥引领示范功能,以社会建设的中介推动公共信任生成。

先进群体最大的伦理标识是“公”,日常形态表征为社会伦理普遍性恪守“社会的良心”。“良心是不同的自我意识的公共元素,而这个公共元素乃是行动在其中可以取得持续存在和现实性的实体;它也是被别人承认的那个环节。”[3]172可见,良心就是“一个人”的心成为“所有人”的心。先进群体因其所具有的道德品性促使个体善与公共善达到了伦理同一。先进群体以各种方式分散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擎天柱”,也是被公众所效法的道德楷模。先进群体与普通个人的区分,不仅是“必然”与“偶然”的区分,也具有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区分维度。对社会发展而言,缺乏客观规律性制约的主观能动性都只能是“偶然”,而“偶然”终究都要回归“必然”。这是个体生存之道,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之路。作为与公共善趋同的先进群体即是偶然中的必然,是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中坚力量。发挥群体的先进性就要实现群体的先进品质由“凡”入“圣”转换,突破先进个体的局限辐射到社会的普遍。

在国家层面,政府应当确立道德榜样示范力的宗旨意识,从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层面真正认识到道德榜样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形成社会范围内尊重、效法道德榜样的伦理风尚。要通过顶层设计形成道德引领制度化,前提在于通过制度的约束与保障,使那些代表社会发展方向、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道德楷模涌现常态化、科学化,进而生成有效推动社会发展的群体力量。正因为如此,要依赖制度的力量,对敢于触碰制度底线,在道德榜样推选上任人唯亲、以假乱真的社会乱象要敢于坚决“亮剑”。从实践维度来看,政府要立足相关制度设计对道德榜样进行物质褒奖,在关切到该群体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予以制度化倾斜,要坚决反对把道德榜样看作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的虚化做法,在实践生活中建构道德引领力。宣传机构不能只把道德榜样停驻在报刊、杂志甚至文件袋中,使道德榜样仅仅局限为“代名词”,要通过制度优化的做法,使道德榜样回归生活,尤其考虑道德榜样在职称、职务晋升过程中的优先安排,履行公共职权,使榜样的引领力从道德的制高点成为社会实践生活的制高点。相关制度设计也要设定道德榜样的责任与义务,促使道德榜样在社会实践生活中恪守本务,切切实实为群众服务。政府应该对推动道德示范工程的组织或个人给予适当形式的褒奖,形成全民重视道德榜样引领的良好氛围。

社会中间媒介要秉持积极有为的责任意识与担当精神,为道德榜样引领功能夯实基础。社会舆论传媒应当本着公共情怀,通过适当高效途径推出社会的道德楷模,推动社会公共空间的风尚建构。尤其鼓励以最新的表达方式与方法推出道德榜样,要着重在道德示范生活化、日常化上下功夫,使其引领功能更加多样化,更容易被人们接受与效仿。要摒弃那种为了政绩、完成任务的机械重复式宣传,不仅无法达到塑造社会理想道德人格的效果,而且从源头上玷污道德,甚至会因为形式老套而被人厌恶。社会舆论传媒在义利取舍方面,要恪守公共情怀,舍小利、顾大义。积极摒弃为了商业利益的物化模式,因为蝇头小利去刻意包装、宣传道德模范,不仅与社会中间媒介的价值本质不符,同时也会使道德榜样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原色,沦为人们眼中商业利益的代名词,无法达到道德榜样引领、启蒙公众的积极作用,甚至走向反面。舆论传媒更不能图一时之利,刻意散播与事实不符的小道消息,诽谤道德榜样,确保社会舆论宣传的正确价值导向。

道德榜样之所以是榜样,绝对不是什么孤立的群体,公众要以道德榜样为楷模,趋向“大我”而偏离“小我”,促使自己的言行具有时代普遍性的伦理内涵,成为社会发展的内在力量。由此,对道德榜样冷漠旁观的“看客”行为,不仅是对社会公共价值的践踏,更是对自我价值的漠视,是自我否定的消极行为。“要广泛宣传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道德模范高尚品格,引导人们向道德模范学习,争做崇高道德的践行者、文明风尚的维护者、美好生活的创造者。”[9]正因为如此,在日常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对道德榜样的事迹予以弘扬与宣传,绝不能只是站在“云端”的“一瞥”,在局限了榜样引领力的同时,也局限了自我。人与人之间如果缺少代表公共价值的榜样的凝聚,也一定如哲学家尼采所称述的那样:“我漫步在人中间,如同漫步在人的碎片和断肢中间,我的目光从今天望到过去,发现比比皆是:碎片、断肢和可怕的偶然——可是没有人。”[10]当然,接受并积极宣扬道德榜样的公共价值,绝对不等同于无条件的盲从。对待道德榜样的理性态度应该是保留自我的积极吸纳,同时应该对代表公共价值的道德榜样予以监督。当然,如何克服自然欲望的迷惑、坚守自我的公共价值是道德榜样的终身任务,自我的约束与克制是主流,群众的监督也必不可少。唯有公民与道德榜样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才能使榜样的道德引领力获得最大限度的伦理道德价值[11]。因此,必须充分挖掘、发挥先进群体的道德引领力,如此才能充分激活社会生活中其它价值元素的公共性功能。

结语

在公共的伦理关系建构中,制度总因为其客观的义理而备受追捧。然而,人们却往往忽视制度的客观性要以主观的道德存在为前提,重客观而轻主观往往使制度的概念设计流于日常生活的伪善。作为制度的伦理弥补,伦理监督的可行并不在于监督自身合理性的概念预制,在其现实性上往往因为监督主体的自主性、自觉性匮乏而使监督的伦理价值自行消解。由此,公共的伦理功能维护必须诉诸民众自我意识的觉醒与觉悟,教化的重任唯有教育能够给予,核心则要诉求于具有主导权的教育管理者与实施者,其道德水准直接决定与制约社会公众自我意识觉醒的程度与水平。正是在这种理想与现实的伦理冲突中,具有自由而自觉的社会先进典型似乎成为问题解决的终极预案。由此,构建由社会先进典型主导的制度、监督、教育等辅助的价值生态得以生成,因而也是建设社会的公共信任体系、推进公共善生成的实践伦理学方法。

注释:

① 从一定意义看,一定社会的风俗与习惯是社会发展中的文化积淀,其功能更多侧重于一定社会稳定的维护。相比较而言,一定社会的规则与法则除了社会稳定的维护,更多地包含引领社会发展的作用,内蕴着一定时期公众的价值期待。

② 1938年4月17日,张国焘以书面形式正式声明脱离共产党。10月12日至14日,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向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作了《抗日民族战争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发展的新阶段》的报告。他在报告的第七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提出:“鉴于张国焘严重地破坏纪律的行为,必须重申:(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

③ 公都子问孟子:“钧是人也,或为大人,或为小人,何也?”孟子回答说:“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意思是说:服从身心主要部分行事的是君子,服从身心次要部分行事的是小人(出自《孟子·告子(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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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阳,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樊浩.缺乏信用,信任是否可能[J].中國社会科学,2018(3) ∶ 51-59.

[5]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1 ∶ 62.

[6]樊浩.道德之“民”的诞生[J].道德与文明,2014(2) ∶ 10-23.

[7]卞桂平.当代农民精神世界构建:主体意识及其培养[J].理论与改革,2008(3) ∶ 91-93.

[8]吕德雄.陶行知师德理论及其当代价值[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 68.

[9]习近平对全国道德模范表彰活动作出重要指示[EB/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09/05/c_1124964046htm.

[10]尼采.查拉斯图拉如是说[M].楚图南,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5 ∶ 143.

[11]郭湛.公共性哲学:人的共同体的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

【责任编辑:雨 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