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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界定模糊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及完善建议

2021-09-03杜美霖

商展经济·下半月 2021年8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移动支付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为经济活动带来便利。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尚未成熟,出现部分公司以其他业务注册成立,却直接或间接开展金融业务,由于注册时仅在工商局备案,并未在银保监会或证监会备案,平台所开展的金融业务不在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内。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者难以从大量平台中识别出合法机构,因而蒙受损失。通过探究部分汽车服务公司的营销模式与融资模式,发现部分平台违规进行融资活动,销售保险产品。为共同建设健康良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当局应完善相应制度,平台应加强自律性建设,人民群众应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业务界定模糊 ;金融监管

本文索引:杜美霖.<标题>[J].商展经济,2021(16):-081.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6.24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习惯也因此改变。随着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平台的兴起,以及保险、贷款、投资业务电子化的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在提升传统金融服务效率、满足人民群众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作用。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能促进经济运行给予肯定与期望,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但新型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型的监管,监管的核心应为对消费者与信息的双方面保护[1]。

1.1.2 研究意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市面上出现的金融产品十分繁杂,遍布于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2020年,我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打压,也正在对行业准入标准、持牌经营、合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研究,但监管的力度始终难以跟上创新的力度,在这个过程中,难免有不少投资者遭受损失。对于普通人来说,购买这些产品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管当局来说,怎样立法执法才能使交易双方的地位相对平衡?对于积极创新的企业来说,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实现与时代共存和持续发展?如何才能使投资者、金融企业、监管部门这三方能夠达成一致?这些都是我国金融市场的探索过程中需要思考的问题。

1.2 文献综述

李继尊(2015)认为,规模较大、经营成熟的大企业更容易融资,而我国针对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三农”等金融产品尚有欠缺,融资难、贵的问题突出。投资方面,由于基金、股票、债券等市场的规模有限,投资均有一定的门槛,大多数人民手中的余钱找不到合适的渠道以及产品进行投资,银行存款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具有低门槛的重要特点,对人民来说,使传统金融的不足得到了弥补[2]。王珊(2020)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7—2012年,第一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首先以商业银行分流、提升商业银行的服务效率为目的,其次互联网证券交易平台逐渐进入大众视野,最后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二阶段为2013年至今,金融理财产品与传统金融形态形成了竞争关系,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互联网保险、贷款、理财广泛进入了大众的生活[3]。唐正伟(2014)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四大共性问题:其一,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行业的门槛,但由于监管的缺乏,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处于无管理的状态;其二,大部分平台缺乏权威的协会组织以及行业标准;其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其四,传统金融行业较为规范,秉持“法无允许不可为”的谨慎态度,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混业跨界的创新更多持开放态度[4]。杜晓峰(2014)指出,为建设理想的互联网金融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内部系统建设的成本,统一征信标准以及数据质量和客户隐私保护的问题;二是外部环境配套面临的我国信息化程度较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失信惩罚机制的缺乏,行业自律性低,以及监管的缺失,经营的规范性低,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服务滞后问题[5]。李振(2017)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首先,应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征信机构要统一标准、共用信息;其次,法律上,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最后,要加强监管主体之间横向协调,也要加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纵向协调监管[6]。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主要从消费者与投资者、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机构这三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重要的参与者来分析,探究部分为了逃避监管,表面上开展非金融业务,实际上却开展保险、投资等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平台的运营模式,投资渠道以及保险原理等,探索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能够健康发展。

2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2.1 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消费者以及投资者来说具有方便快捷、借款门槛低、手续简化的特点。从2013年到2015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用户量呈增加趋势,2013—2015年,平均每年用户量以22.92%的速度增长。与国外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已覆盖到各行各业[7]。

但由于监管步伐没能跟上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脚步,导致大量劣质P2P平台及企业出现在金融市场,致使P2P平台违规和跑路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信誉及金融消费者利益。据不完全统计,2013—2016年期间,我国P2P平台近4900家,仅约33.00%平台正常运营。其中,停业平台约占19.97%,倒闭平台约占11.25%,失联、跑路平台约占21.22%,经营存在问题、涉嫌诈骗的平台共约占11.68%[8]。

2.2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分析

国内大多数投资者从网络上零散地获取相关知识,不具备专业投资知识体系,投机性比较强,容易被违法平台显示的高收益率所蒙骗。

现代人消费观念、创业观念、投资观念增强,人们的资金需求量也相应增大。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額度有限,手续繁杂,且会纳入个人征信,而部分非法网络贷款平台不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手续简洁,且到账速度快,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2.3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状况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各项指导意见、规章制度、暂行办法等。针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2008年,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会于2018年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于网络投资理财的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的建议,2018年4月,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机构的管制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一旦发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出现漏洞,相应监管部门会及时应对,出台文件对其规范管制。

经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约束,一旦出现问题,监管部门才出台各种管理办法进行补救。

2.4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2.4.1 信用违约风险

信用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方因各种原因不按合约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互联网作为处于成长期的行业,虽然市场接受度较高,但近几年大量P2P平台跑路,受高利贷压力的自杀事件,以及裸贷、校园贷事件频发,投资者的本息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使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4.2 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技术风险主要包括安全性技术风险和人为性技术风险两个方面。安全性技术风险是指因客户个人信息泄露、交易系统的崩溃、被电子病毒攻击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人为性技术风险是指内部职工人员因由于业务操作不熟练或其他个人原因而发生操作错误。技术风险一旦发生,便会对企业、客户,甚至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影响[9]。

2.4.3 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了资金的有效配置,但部分平台募集的资金未经过正规银行的管理,存在平台内部员工违规利用资金的可能性,资金池的安全性低,这时便容易引发客户无法按照既定计划提取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3 业务界定模糊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案例分析

3.1 案例1:“加油宝”

“加油宝”看似一个汽车加油充值平台,实际上除了加油充值、购物功能外,还存在理财与贷款板块。其投资板块宣传的“新手专享”固定收益产品收益率为10%(期限30天),其余产品收益率均在5%以上。

此产品的合同前后矛盾,涉嫌欺骗客户。合同中“加油宝产品服务协议”指出:乙方(保理公司)与债务人签订了保理合同,受让了债务人与国内众多优质的油品龙头企业的应收账款,乙方在加油宝平台(丙方)推出“应收账款转让”计划,为本合同的债权转让方,为甲方(加油宝用户)的资金提供资金增值和安全保障等。该“新手专享”产品由乙方通过丙方将“油品龙头企业”转让给乙方的债权关系再次转让给甲方。由乙方向原始债务人进行账款催收。而在合同第二部分,资金入口流程图中混淆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究竟为哪一方,与服务协议内容不一致,导致甲方无法明确知晓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如果丙方平台跑路,甲方难以维权。

从合同上来看,甲方与乙方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平台所宣传的固定收益投资产品。该产品宣传资金由银行存管,经查询,曾为加油宝资金存管的平安银行已与其终止合作。购买投资产品后,平台系统默认用户已同意加油宝《服务协议》,该协议中风险提示部分主要说明:本平台仅为交易的中介机构,债权关系转让后,平台对交易不负任何责任。用户对交易的风险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在某些情况下用户的实际回报与平台展示的利益可能存在偏差。

这些条款对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风险提示页面隐蔽,不少投资者在这样不平等的条件中承担了未知的风险。加油宝平台对自己推行的投资产品并无风险控制和保障,若债务人与保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用户难以拿回自己的本金。该产品潜在风险非常高,并非大多数投资者认为的固定收益产品,且该平台的主要业务为加油卡充值,注册时没有相关金融业务备案,仅做了工商方面的登记。作为中介平台涉及投资贷款业务不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中,该公司并不能从事金融方面或变相开展与金融有关的业务。

3.2 案例2:“车主无忧”

3.2.1 “车主无忧”的保险业务

车主无忧平台对外宣传为违章查询平台,除此之外也有加油充值、购物、二手买卖功能。在其平台首页的车务服务中,还有车险项目。其中有一种车险名为“贴条无忧险”,该保险只须交付1元保费,就可以在车辆被贴条后获得100元的赔付。很多民众因为保费很低,自己承受的风险比较小,车辆被贴条的风险也比较大,“贴条无忧险”在设立初期获得了追捧。后来也正因为购买的人太多而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并被及时叫停,而该平台仍未下架此保险产品。该产品针对违法行为提供赔偿,助长了违法行为,不符合保险原理,并且没有在银保监会备案,因此,虽然该产品原理与保险类似,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

对于这种创新的保险产品,保险标的的选择要符合可保性,保险公司开发好产品后要报监管机构备案。只有专门的保险公司才能开发保险产品,银行或其他机构仅仅是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车主无忧这类平台的主营业务为汽车服务,却打着监管的擦边球,私自开发概念模糊的金融产品,极易误导消费者,消费纠纷隐患多。普通用户将平台推出内容的可靠性交给了金融监管来判断,而监管当局也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可见民众提升自身金融常识的重要性。

3.2.2 “车主无忧”的贷款业务

车主无忧平台为多种贷款产品提供中介服务,其推出的“爱分期贷款”产品实际上是平台提供贷款用户给其他一百余家公司来进行贷款,而平台无法避免他们的撮合服务是否会中断。网络上无法查詢关于“爱分期”产品的相关法人信息,在贷款业务的《用户隐私政策》中说明,贷款的合作方包括一百余家公司。经查询,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贷款管理相关业务。根据网络评论,部分用户遭到信息泄露、非法催收。贷款平台通过一些非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金融业务,门槛更低,一定程度上能逃避监管,给一些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公司留下非法盈利的机会。

4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反省与思考

2020年蚂蚁金服事件持续发酵,互联网金融行业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从蚂蚁金服的“大问题”中,我们仍应该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潜在的“小问题”进行思考。监管与创新如何权衡?如何走适合中国的金融道路?对于积极创新的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我们又该如何做到监管扶持两不误?这都是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吸取经验、积极实践的。

5 建议与总结

5.1 金融常识普及

5.1.1 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重要性

投资者自身具有充足的金融常识,能充分认识各项金融业务的风险,能辨别金融违法现象,有序地开展金融活动,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佳手段。

2019年8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活动主要是针对金融知识相对薄弱人群的金融知识普及,旨在增强每一位金融参与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近年来我国还开展了“金融知识教育进社区”等教育活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不高、教育效率不高、普及范围不全面等。目前,我国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体系也处于空白阶段,国家尚无关于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长远计划。早日完善金融常识普及教育相关办法与教育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5.1.2 建议

根据国外经验,结合我国情况,可按照教育对象的年龄与社会角色进行分级教育。比如,在校低年级学生,可进行关于货币常识的教育;对中、高年级在校学生可进行贷款、保险、理财相关知识,以及风险认知、自我权益保护等相关教育。对公司入职人员根据自己的行业进行相关金融知识与违法成本教育;对老年人、残疾人群体可在社区设立相关讲座进行金融常识与风险防范教育,重点进行金融骗局防范教育。

因此,教育范围要全面,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相关部门要严格进行督促检查,坚决杜绝“面子工程”,使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

5.2 平台监管

5.2.1 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

日本以政府为监管主体,以金融厅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保险业法》《金融商品交易法》《贷金业法》等法律作为依据,根据不同性质的业务,委派不同分支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进行监管,覆盖全面,且具有针对性。日本金融厅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对群众的咨询进行解答,并从人民群众中发现线索,对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打击。

英国以国家相关监管局与行业内各大组织联合监管的形式,不但做到政府的严格监管,还促进了行业的自律性监管,英国政府颁布的《PS14/4》法案明确了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以及各项实施办法,为监管奠定了基础。以自律性监管为首,政府监管紧随其后,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首先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先进制度。其次要完善监管机构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监管覆盖面要全面。

5.2.2 资金管理

平台注册之初应根据自身业务涉及的金额大小与风险高低设置适当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组成可以是平台创始人筹集与平台部分服务费。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大,能长期发展的平台只占少数。截至2020年3月31日,全国实际运营网络借贷机构139家,比2019年年初下降86%,机构数量持续21个月下降,风险准备金可缓解平台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偿债问题。

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金融交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资金池的管理也存在较高的风险。针对非法挪用资金的情况,建议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托管银行进行规定,完善托管银行对于资金的管理工作。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提高其准入门槛,制定准入标准,保障其在消费者中的信用水平。

5.2.3 信息披露

为避免其他公司借互联网平台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每个平台都应将自己合法的经营范围、相关注册情况如实告知用户。相关产品的风险告知要全面、真实、客观。对平台“买好评”的行为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保证新老用户之间能有正确客观的使用反馈交流。

5.3 总结

互联网金融行业仍是处于成长期的行业,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中,业务界定模糊的公司具有很高的风险。从我国投资者、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当局这三个层面来看,若不尽快实行相应措施,业务界定模糊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可能性极高,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都会造成一定的信誉损害。

经市场调查发现,多数业务界定模糊的平台都是以汽车服务或加油充值注册成立,其抓住车主大多数有贷款、理财、保险需求的特点,而车主这类群体遍布各种职业、各个年龄,因此,全民普及金融常识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平台运营的监管也需要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出更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助推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更深入贯彻国家“金融服务于实体”的方针。

6 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来说,我国相应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行业自律性需要提高,我国公民的相关金融知识也有待大面积普及。针对本文所提到的业务界定模糊、跨界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的事前控制十分重要,对人民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相应法规制度的完善,以及平台的准入和规范管理都应该尽早落实。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要求监管部门提高执法力度和效率。希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拉动经济与就业,服务实体经济。

本文仅对业务界定模糊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做了一定的探讨,这一领域仍值得学术界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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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mobile payment, the emergence of Internet financial platforms has brought convenience to economic activities. But at present,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system is not yet mature, and some companies are registered with other businesses, bu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rry out financial business. Since the registration was only put on record in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ureau, and not with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or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the financial business carried out by the platform is not withi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orresponding regulatory authorities. Due to information asymmetry, it is difficult for ordinary investors to identify legitimate institutions from a large number of platforms, and thus suffer losses. By exploring the marketing and financing models of some auto service companies, it was found that some platforms violated regulations to conduct financing activities and sell insurance products. In order to jointly build a healthy and benign Internet financial industry,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hould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the platform should strengthen the self-discipline construction, and the people should strengthen the learning of financial knowledge.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e; risk; fuzzy business definition; financial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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