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修改的现实亮点
2021-08-31高月
锦绣·中旬刊 2021年9期
高月
摘要:新《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七条。此次修法具有非常大的实践意义,同时在内容上弥补了以往的法律漏洞,对著作权的保护更加全面。本文聚焦修法亮点,开展相应的讨论交流。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亮点
一、权利客体方面
(一)作品与作品形式
新《著作权法》第三条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作品”的定义1。该从该定义中可以解析得出作品的特征包括,即:第一,成果产生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中,其中“科学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第二,该成果是智力成果,由此排除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即AI作品;第三,该成果具有一定独创性;第四,该成果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该定义源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但将该条例第二条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改变了实践中长期以来形成的“独创性+可复制性”的作品认定逻辑,不难让人产生“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是指“可复制”还是指“可感知”的困惑,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给予更明确的界定。
作品条款的另一变化是增加了兜底条款,即将原来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突破了常年来作品类型法定的格局。这一修改的优势在于能大大避免制定法的滞后性弊端,有效应对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背景下作品形式变化万千的现实,但也存在加剧司法实践适用法律条文和认定作品标准不一致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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