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害关系人代理律师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问题的几点思考
2021-08-31张羽雁
锦绣·中旬刊 2021年9期
摘要:不动产作为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个人资产之一,涉及纠纷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对方名下是否有不动产权,能否达到保障自己权益的目的。所以一直以来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限都极具争议性,律师查询权限和范围到底是哪些,现实中工作人员应该如何接待,依据又是什么。关于以上问题,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案例和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律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争议的焦点基本都在律师是否有所有不动产信息的调查取证权,律师认为只要律师携带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律所介绍信、律师证,不管案件是否涉及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查询部门都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1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提供给律师。
本文认为,其一,《律师法》规定是律师有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其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2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两者规定不矛盾,律师调查取证既需符合《律师法》,也需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其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是实际操作中的详细规定,只要没有上位法冲突,也应当遵循。
首先,我们了解一个案例。看看2019年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桂71行终128号的行政裁定书。该案件起因是:吴律师持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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