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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对内转让股权与国企产权公开挂牌的关系研究

2021-08-31曹越

产权导刊 2021年7期

曹越

[摘要]

产权交易所作为广大非上市企业产权交易的主平台,为国有产权转让提供了资本赋能,业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重要载体。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国企转让方还是产权交易所,都无法避免触及一个小概率事件,即存在当转让方应国资监管要求为维护公司人合性而对内直接转让且拒绝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其与国企产权转让须对外公开挂牌之间的矛盾。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小概率事件加以研判,从价值导向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完善国企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

股权内部转让 公开挂牌 国有企业 产权

1  案例引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内转让股权时,可以任意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而只有在对外转让时,才存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问题。故假设目标公司A有两个股东B和C(B占股比例为49%,C占股比例为51%),那么按此规定,B可以直接有偿收购C的股权。但根据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①,如果在此例中架设一个前提,即国有背景下目标公司A(国有独资,所处基础光伏发电行业,隶属于江苏省国资体系)的股东B和C(同样为国有独资,B隶属于山东省国资体系,C隶属于江苏省国资体系),那么B就不能直接与C签订股转协议,而必须先让目标公司A在当地的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公开挂牌公示后,再进行竞价交易收购。这时,因为公开挂牌信息是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的,如果突然出现一个未曾料想的第三方以更高的價格参与竞价,根据交易规则,C公司持有A公司的目标股权就只能卖给该第三方,B公司的交易目的就要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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