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正当性
2021-08-30杨垚
克拉玛依学刊 2021年3期

摘 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的特点。而我国刑法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采取的“一刀切”规定,事实上已与当前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不相适应。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进行分析,进而透过法学、社会学和教育学视角论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正当性,以期为我国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有益探索。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社会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21.03.08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杨垚.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正当性[J].克拉玛依学刊,2021(3)66-73.
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之一。湖南沅江少年弑母案[1]、安徽郎溪13岁男生杀死10岁女孩抛尸案[2]等案件,可以检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严重现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未满14周岁的的未成年人,由于其刑事责任年龄不适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事实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和抢劫等行为,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均较大,仅因其主体不适格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与法律所彰显的公平正义不完全相符。我国《刑法》之所以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如此设定,一方面是由于20世纪70-80年代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当时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是强化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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