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的监察管辖问题探讨

2021-08-30孟松

理论探索 2021年3期

孟松

〔摘要〕 监察法打破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重新界定了监察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关系,产生了法法衔接问题。监察管辖与检察管辖存在职权竞合、与公安管辖存在交叉,需要准确厘定,正确解读。法法衔接实践中,监察管辖制度存在确定监察管辖罪名的相关文件法律权威性不足,“监察为主调查”有异化为“主要由监察调查”之隐忧,与检察、公安机关之间易发生管辖权争议,互涉案件中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完善监察管辖制度要回归监察法“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法律定位,制定监察法规,构建分工负责基础上以监察为主协调的协作配合制度、管辖协商前置和管辖权异议制度,探索合理方式保障被调查人权利。

〔关键词〕 监察法,职务犯罪,管辖,法法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1)03-0122-07

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标志着以加强党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为目标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由理论层面转化为生动的法治实践。《监察法》的出台,不仅为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也重新界定了监察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关系,产生了《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而规范监察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权力配置的管辖问题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