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法益化及其刑法保护路径
2021-08-30张素敏王士超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张素敏,王士超
(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6)
一、案例导入及问题提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目前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发展和发达,使人们的生活空间由现实向虚拟延伸,“在线”成为当代人“在世”生活的一种方式[1]。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拓展了人类生活的空间,也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比如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正逐步走向交叉融合,“双层社会”正逐步形成[2],传统犯罪发生的场域,也由“现实物理空间”一个平台,发展为“现实物理空间”与“网络虚拟空间”两个平台。质言之,网络时代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个人信用(1)由于信用主体除了自然人之外,还有公司、银行、政府机构等,后者享有信用权益的方式与自然人有区别,限于本文篇幅,本文探讨的信用限于自然人享有的信用,即个人信用。的法益化保护亦是网络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
案例介绍:被告人何某登录被害人吴某某支付宝账户,通过支付宝“蚂蚁花呗”的形式,购买了苹果手机1部,消费了吴某某6000余元。同日,何某又通过“蚂蚁花呗”的形式在大众点评网上消费了吴某某187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人民法院认为,支付宝账号不属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不能认定为信用卡,支付宝用户通过“蚂蚁花呗”“蚂蚁借呗”获得贷款属于签订合同,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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