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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溯源监管的实践发展与制度完善

2021-01-02刘芳

关键词:信息

刘 芳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一、食品安全溯源监管的研究前提

溯源,又称为“可追溯性”,是指用在记录信息和跟踪系统。[1]对于食品安全溯源,目前学界还没有准确的定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2006年发布的《CAC/GL60-2006食品检验和认证系统中可追溯性/产品追溯的原则》将“追溯”认为:“追踪食物在生产、加工和配送特定阶段流动的能力。”在2010年3月1日实施的GB/T22005-2009中,我国将“可追溯性”定义为“追踪饲料或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分销的特定阶段流动的能力。”[2]有学者认为,所谓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是指在食品产供销的全程环节中,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相关信息能够被双向追踪追踪(生产源头 消费终端)。[3]对如何来进行食品安全溯源,有学者总结其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从生产者、经营者角度来进行追溯食品安全的责任承担方,以此来确定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原因及环节,同时来确定彼此的责任划分,另一方面是从消费者层面来考虑,指从消费者追溯到食品供应链的发生地,进而降低损失,便于食品下架与召回。[1]

自2001年以来,我国便逐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建设,例如,2001年7月,在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中,就提出在流通环节应当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的要求亦明确规定在《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2018年修订)中(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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