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否定及其规制构想
2021-08-28徐悦伟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徐悦伟
摘要:人工智能法律属性的讨论应立足于理性本位,试图突破客体结构限制而将人工智能人格化的观点混淆了人类自主性与工具自动化的本质区别。不同于自然人或者法人,人工智能未能发展出社会学意义上的理性意识,也不具备遵守和解释法律规范的能力,赋予其法律人格理由不足且没有必要。但人工智能与民法上的物仍有较大区别,鉴于其类人性、技术性的特征,应当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特殊物格。规制方面,以侵权归责原则为主,同时参考著作权、产品责任等具体责任认定规则,以回应人工智能科技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理性主义;特殊物格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21)04-0084-08
2010年以来,人工智能发展的狂热遍及全球,应用层面一路高歌猛进,相关话题更是层出不穷。2017年5月,AlphaGO以3:0击败人类顶尖棋手柯洁,世界为之一震。当然,棋盘上的“耀武扬威”只是冰山一角,人工智能在各行各业均有亮眼的表现:特斯拉无人驾驶汽车颠覆了传统道路规则,沙特授予机器人“索菲亚”全球首个公民身份,微软“小冰”创作的新闻与专业编辑的新闻毫无差异。以上种种无不标志着人工智能正大踏步地走进人们的生产、生活。当然,人工智能不仅是科学的话题,更是一个法律的话题。当科技日益成熟,法学家往往比科学家更有发言权,其中,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便成为学者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实践中,国内外学者纷纷就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可行性各抒己见,欧盟、日本、美国、俄罗斯以及我国也相继开展相关的立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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