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服务协同发展模式——交易费用视角
2021-08-28陈李梅谢其莲
科技管理研究 2021年15期
涂 锦,陈李梅,谢其莲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31)
由于科技服务的服务对象广泛且关联性强[1],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又具有知识(技术)复杂性、难以分割、难标准化和产品化这些特性,且专用性和专业性较强,加之不同行业、不同创新主体、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及创新活动发展阶段差异等都会对科技服务提出不同的要求,可以说,科技服务的价值从来都不能独立于产业存在,而必须与产业融合互补[2-3],但其过程涉及多元化主体的利益与信息不对称、知识复杂性、风险性等使科技服务的价值创造、交易定价和利益分配较难实现。因此本文认为科技服务协同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且其会严重地阻碍科技服务的价值实现。
所以,研究科技服务协同创造价值与实现价值的过程与影响因素,并找出构成科技服务协同的交易费用及解决方案是科技服务协同发展模式的核心内容。
1 科技服务协同发展的理论逻辑
1.1 既有研究
科技服务发展模式的研究目前有以下四类:
第一,主体类的发展模式[4],大学、政府、企业三者从科技创新的各个阶段实现良性循环的三螺旋(Triple Helix)创新发展[5];以用户为导向的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公众协同创新四螺旋创新发展[6-7]。
第二,机制类发展模式[8],对中国的科技服务业与现代产业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进行分析,寻找科技服务和产业深度融合的协同路径与动力[9-12]。
第三,系统类发展模式[13],针对科技服务的系统性特征,提出科技服务发展的创新平台模式、生态模式、外包服务模式、知识管理模式、行业标准模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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