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不动产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实践性确定规则

2021-08-27王会军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1年8期

【摘要】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的担保范围不一致,到底是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还是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在实务中,争议较大,对此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虽然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产生物权效力,但不动产担保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作为不动产抵押权内容的担保范围也需登记,使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上升到行政确认的高度,成为抵押权的内容,对外产生公信力。当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的不一致时,应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7条的规定,以登记簿记载的担保范围为准。

【关键词】不动产担保物权;担保范围;实践性规则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24.

1、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第209条明确了不动产物权设立的规则,即以登记设立的一般规则和不以登记设立的特别规则。不动产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遵循不动产物权设立的一般规则,以登记作为设立方式,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担保范围作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必要内容,应当如实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作为公示内容。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的担保范围是一致的,因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基础,抵押权是基于抵押合同这一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抵押权登记。在登记过程中,难免因疏忽大意而出现登记错误的情形,或因系统故障引发登记不全的情形,又或因系统固有缺陷导致部分事项不能登记的情形,总之,会因某些原因导致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能如实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出现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的范围不一致的情形。……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