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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居住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的问题探讨

2021-08-27谢志刚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1年8期

谢志刚

【摘要】住宅的使用权到期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视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参照原国有居住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的状况和原国有居住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关键词】住宅;土里使用权限;国有居住地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24.

1、国有居住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除了国家核准的划拨土地以外,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1990年5月19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是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重新签订合同?还是自动续期?对于如何续期以及土地出让金的续缴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2、对于原国有居住划拨土地使用权目前的相关规定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是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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