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视野下国际足联问责研究
2021-08-27任振朋王润斌
体育教育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体育
任振朋,王润斌
(福建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1998年盐湖城冬奥会申办丑闻曝光,国际奥委会的组织权威与公信力遭受严重冲击。国际足联作为媲美国际奥委会的另一大国际体育组织,2015年腐败丑闻全面爆发,继而将国际体育组织自治问题推向风口浪尖。无论是国际奥委会还是国际足联,在面对腐败造成组织权威和声誉严重下降时,无一例外选择实施善治改革,以求及时化解舆论危机。问责制作为善治基础,可以有效克服国际体育组织内部治理失效和不作为。相应的,缺乏问责机制也是国际奥委会和国际足联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国际足联作为国际非政府组织,虽拥有高度自治权,但要获得真正自治,必须遵守善治基本原则,制定并遵守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1]。基于国际足联腐败问题,从国际法的视角探析国际足联的问责制,既可以明晰国际足联腐败发生与问责制缺失的原因,同时对于完善包括国际足联在内的国际体育组织问责制也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 国际法治视野下国际足联问责概述
1.1 问责的内涵与适用
问责一词源于希腊和古罗马的借款制度,原意为借款人具有向贷款人解释说明的责任[2]。20世纪80年代,被引用到管理学,解释为“在各个领域中个人或组织对其自身行为负责的管理机制”。伴随理论研究不断深入,问责内涵也不断丰富,学者从不同角度针对“问责”的概念也有多种表述,如个体和组织向可识别的权威进行报告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行动者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过程以及问责是一种程序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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