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会税差异问题探讨
2021-08-24张春平李彬付文豪
今日财富 2021年23期
张春平 李彬 付文豪
2019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貨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增加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确认原则、细化了不同模式下的会计处理、修订了资产组交换的会计处理、强调了新准则的执行时间及追溯调整,新准则规范并细化了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组交换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从税法角度出发介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税处理以及相关差异,并且抛出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的问题以及值得讨论的内容,对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与研究。
一、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会税差异问题
(一)增值税会税差异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在税收领域最重要的处理原则就是“视同销售”,即企业应当按照对外转让资产进行处理。在不同税种的多个文件中较为明确的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对于增值税,由于涉及到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而双方用于交换的资产价值及适用税率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增值税可能影响交换双方关于协议中补价条款的协商和制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由于不能给对方带来交换价值,通常不作为交换对价的组成部分,而是由双方各自承担。
增值税原则上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企业以存货、固定资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或者互换的,属于有偿销售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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