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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反避税的一些思考

2021-08-24王冰艳

今日财富 2021年23期
关键词:培训企业

王冰艳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同日施行的《实施条例》中,都单独设一章“特别纳税调整”,在基本法律层面上,全面而系统地设立了关于我国反避税管理制度。但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中引入的“合理商业目的”却逐渐地成为了我国反避税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对于这种缺少上位观念的避税行为的界定也是存在不足的,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反思。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在税务人才队伍建设上关于税务人才的成长环境、人才质量和人才培训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两个问题提出恰当的建议,以期能为我国的反避税事业提供些许帮助。

一、当前我国对企业反避税的措施

(一)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对于企业避税的防范措施主要通过制定与执行反避税规则,我国的反避税规则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其中,《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即该企业为了达到一种不具备合理的商业性目的而进行安排,从而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获取不正当的税收效益时。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这个名词的正确解释,我们可以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中来探知,其认为当一个企业为了降低、免除或者延期缴纳相关应纳税金额而进行某种安排时,该项的安排便被认为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一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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