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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能否作为抵押权人发放贷款

2021-08-23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抵押企业

政府城投公司能否作为抵押权人为其他企业进行贷款?政策依据是什么?

个人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日常经营业务性质的贷款,肯定不能。依据:法释〔2015〕18号文,还有银保监发〔2018〕10号文。

登记机构来判断实际上是做了法院的工作,有扩大审查之嫌。

那您的观点就是可以无限制地直接办理吗?如果这样,会不会有没有尽到合理审慎职责之嫌?

不会的,企业是抵押权的合法主体。至于其是否违法放贷,那是其他机关的事情,按照现在有些地方实践,也是发现某个特定企业或者非金融机构的主体在一年内多处办理借贷抵押的才需要告知法院或者银监部门,但不能作为拒绝登记的理由。

我一直强调的就是不予办理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否则怎么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年内多次办理的也照常受理吗?

可以,然后共享信息给银监会和法院,让他们自己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过错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财产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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