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品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之可能性探究
2021-08-23孙天洋
克拉玛依学刊 2021年2期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应提前预想到人工智能时代可能面临的法律隐忧,明确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地位,并就我国刑法应当如何合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展开具体的分析与讨论。弱人工智能产品不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强、超人工智能产品在设计编程范围内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但其基于自由意志、超越设计编程范围自主实施犯罪行为时或是在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够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此外,即便承认人工智能产品能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刑事责任能力同自然人主体一样亦存在着增强或减弱、完全或受限的情形。
关键词:刑事责任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弱人工智能产品;强人工智能产品
中图分类号:D914;TP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21.02.10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孙天洋.人工智能产品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之可能性探究[J].克拉玛依学刊,2021(2)68-73.
一、人工智能产品作为未来刑事责任主体的法理设想
人工智能技术在多学科内广泛应用并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大量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甚至死亡的案例使学界产生能否赋予人工智能产品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用刑法规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的设想。[1]事实上,何种人工智能产品在何种条件下能够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应进行类型化分析。学界对于弱人工智能产品能否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意见较为一致,弱人工智能产品可以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独立判断并自主作出决策,但是,因其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且其意志完全受控或受制于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因此可以将弱人工智能产品看作人类改造世界的新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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