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权限及其规制
2021-08-23杜昕怡肖泽晟
湖湘论坛 2021年4期
杜昕怡 肖泽晟
摘要: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由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意味着其对违法公职人员负有重要监督责任,由于法律并未赋予相应的调查取证手段,因此,其处分权的实现依然有赖于监察机关调查权的行使。处分权的行使规则由实体部分与程序部分组成,前者由该法具体例举与概括授权相结合,后者由相应部门法规范确定。为了完善监督任免机关、单位处分的机制,确保监察机关能够对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进行有效的监督又不至影响后者的自主管理权限,应赋予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法律效力,建立监察机关与任免机关、单位之间法律争议的解决机制;监察机关的监督不宜包括任免机关、单位依据行业及单位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但并不违法的公职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可借鉴行政诉讼法中“明显不当”的理解,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第三款中的“不当”解释为“明显不当”。
关键词:二元处分体制;处分;政务处分;监察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4-0085-12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7月起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该法回应了《监察法》之要求,进一步整合了监督力量,实现了对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的监察全覆盖,[1]强化了对公职人员运用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监察法》的重要配套法律,对完善我国的权力监督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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