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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的筹建

2021-08-23赵睿李严成

江汉论坛 2021年8期

赵睿 李严成

摘要:抗战结束后,国家亟需恢复遭到破坏的司法制度,律师公会及全国律师公会联合组织的重建也在逐步展开。与以往不同的是,1945年修订颁布的《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的法律地位,1948年9月9日,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依法成立,全国律师组织的筹建及其角色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成立后,希望通过联合全国律师群体促进国家司法及法制革新,砥砺律师品德、推动司法现代化建设,但是在国民党统治行将败亡的背景下,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难以有效推进法制建设,仅发挥了有限作用与影响。

关键词:律师联合会;律师公会;司法建设;国民政府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国律师公会档案文献收集、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9ZDA216)

中图分类号:K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8-0118-09

一、1945年《律师法》与全国律师公会联合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

自民初律师制度确立,全国各律师公会及律师群体为组建全国性律师组织而不懈努力。北洋政府时期,杭州、苏州等地律师公会曾试图组建省级律师组织,1919年全国十八律师公会联合发起组建“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但这些提案均被司法部否决。直到1921年成立的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因参与国际律师协会的需要才得到司法部的默认。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颁布《律师章程》依然沿用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中的规定,没有组建全国性律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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