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和公众参与对环境支付意愿影响探究
2021-08-23张璟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张 璟
(淮阴工学院 苏北发展研究院,江苏 淮安 223001)
2018年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标志着通过我国法律形式明确向排放污染的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征收环境税。然而,目前我国环境税存在环境税率偏低等问题,无法做到最大可能排放约束的目标[1]。未来如果进一步进行环境税改革,例如有研究提出将征税主体扩大到个人[2-3],意味着居民个体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那么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问题是,公众是否愿意支付这部分费用以及如何提高公众的支付意愿。2020年初,中央出台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形成以政府、公众等主体,“多方共治”的环境治理格局,这将对环境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面对上文提出的支付意愿,“多方共治”是否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税的支付意愿,哪一方又对提高环境税支付意愿改善影响更大呢?
1 文献回顾
我国早期,政府对污染监管比较薄弱,环境治理主要集中在对重点河流、海域等地突击方式进行污染治理。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开始对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40多年来我国环境治理方式向着法制化方向发展,环境监管机制正在逐步建立。西方在环境税议题上研究较早,对于环境税改革研究提出,环境税对环境改善、促进就业、提高社会福利都有积极的影响[4],因此更加市场化环境税被认为比行政命令更有效。从现有研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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