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约束下的风险与激励∗——基于近代东北农地租佃契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2021-08-23黄天宇
经济科学 2021年4期
黄天宇 李 楠 韦 潇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一、引 言
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长期讨论的重要内容。在众多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中,土地租佃由于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性,尤其受到关注。近年联合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世界范围内以租佃形式进行生产的耕地占总耕地面积的36.2% (Otsuka等,1992)。不同的租佃契约对佃农的劳动提供的激励不同,这可能会导致农业生产率出现差异,因此契约的选择问题对于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①根据性质,租佃契约一般可分为工资契约、分成契约和定额契约三种主要类型。工资契约指地主支付固定工资雇用农民劳动;分成契约指租佃双方按照一个固定比例分享产出;定额契约意味着佃农支付一个固定的租额给地主,剩余产出归自己所有。
早在古典经济学时期,人们就开始关注农地租佃契约问题。比如,亚当·斯密认为分成租佃制度会阻碍佃农进行土地改良。而在新古典经济学中,Marshall (1920)则运用边际分析法对其进行分析,提出分成契约的“Marshall 无效率”(Marshallian inefficiency of sharecropping)。他认为在分成制契约下,由于佃农仅获得产出的一部分,因此均衡时其边际产量大于其边际成本。这意味着分成制下佃农的劳动力投入低于社会最优值。既然分成制契约被认为是低效率的,那么它至今在世界范围内仍比较普遍的原因是什么?在这里风险和交易费用可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Cheung (1969)在«佃农理论»(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中开创性地提出在没有风险和交易费用,以及产权明晰和市场完全竞争的假设下,工资、分成和定额契约的效率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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