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及其责任认定的证据效力
2021-08-21吴胜顺何其珍
世界海运 2021年8期
吴胜顺 何其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85条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定程序对事故开展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过程中所形成的调查材料,一方面将作为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海上交通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海事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由于我国的海事调查具有安全技术属性、行政属性与证据属性的三重属性,与海事诉讼过程中的司法审查之间,无论在职权、程序、依据、目的、形式、要求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将海事调查材料直接适用于海事诉讼中,会产生对责任重复评价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现行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展开讨论,比较海事调查和海事诉讼之间的差异,详细分析海事调查材料在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并提出建议,以期澄清理论认识,统一实务做法。
一、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本文以“船舶碰撞纠纷”为例,对此予以分析。
(一)海事调查材料直接适用于民事责任认定中的问题
1.混淆了碰撞责任与碰撞损害赔偿的依据
碰撞责任划分与碰撞损失承担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涉及的违法或者过错因素也存有差异,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地把对碰撞责任的划分直接应用到碰撞损失的承担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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