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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价值研究

2021-08-19李飞

西部学刊 2021年13期

摘要:仲裁的价值不单是应然的追求,而是主体在国家法治框架中实现个人自由的现实理性选择。从主体方面讲,仲裁属性集中在财产方面,是一种半司法、半民间的具有边缘性质的制度,其存在的价值是国家权力介入的结果。从客体方面讲,仲裁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一种形式,其存在依据是当事人合意启动的契约性精神。因此,仲裁归属价值当为财产性人格主体在国家司法权框架内以程序自治和契约自由解决纠纷的一种理性选择。

关键词:仲裁价值;财产性人格;国家司法权;程序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89-03

作为一种滥觞于古罗马并一直延续到当今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制度以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认可。仲裁制度的价值也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理解这样一种国家权力边缘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凭借何种“正当性”或“有效性”而存在于历史与现实之中,无疑有利于我们建构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本文从制度的要素入手,从规范分析出发,对仲裁制度的价值进行静态剖析。但是即使是完全的规范研究也必须借助于历史的视角来论证现存事物的合理性,因为只有说明了现代仲裁制度的价值内核在历史中同样存在,才能表明这样一种仲裁价值的真实性。

一、仲裁价值的规范分析角度

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仲裁价值隶属于法律价值的大范畴。根据我国法理学新近研究成果,“法律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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