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
2021-08-19程婉卿
西部学刊 2021年13期

摘要: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效率的要求迫使我们必须关注独任制在二审民事案件中适用的可能性。从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博弈等视角看,在民事诉讼二审中推进独任制是合理的。构建民事二审独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审判组织与审级功能相配合、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平衡、审判放权与审判监督相统一、改革突破与诉讼体系相衔接。建议民事二审独任制的程序展开,应该从案件范围、启动条件、法官资格与期限要求四个层面进行,从而使其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独任制;合议制;二审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85-04
由于长期以来将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捆绑,加之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民事案件的高速增长,致使立法上作为合议制补充的独任制,成为事实上最为主要、适用最为广泛的审判组织形式。在这种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的对位模式下,审判资源、程序保障与案件类型及难易程度之间匹配失序,制约着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为了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无疑是亮睛之笔。如何在实施办案总体框架的顶层设计下,准确把握独任制适用扩大的逻辑基础,科学探索其具体实施进路至关重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