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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

2021-08-19盛凯丽谢路瑶

西部学刊 2021年13期

盛凯丽 谢路瑶

摘要: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是我国卫生法治领域的一大难题,制约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当前,“两法”立法衔接不足、在证据的适用与转化上的分歧较为严重、检察监督的乏力以及频繁的运动式治理增加了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难度。解决这一问题,应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两法”证据衔接制度,推进检察监督改革以及加强开展常规性治理等。

关键词:卫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2.1;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76-03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暴发,卫生行政执法①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卫生行政机关拥有卫生行政执法权,通过行使行政权力保证公共卫生和医疗安全;刑事司法机关则通过打击《刑法》所规定的公共卫生和医疗安全犯罪来达成相同目的。由此可知,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是分工、协作、互补的关系。然而,当前卫生领域的“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存在立法缺失、监督缺位、有案不移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现实情况进行研究,以期为解决目前卫生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提供参考。

一、“两法”衔接的实践

以2001年7月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标志,我国第一次将“行刑衔接”提上了立法日程。近几年来,针对“行刑衔接”,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11年颁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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