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行为反垄断责任的完善
2021-08-19郭江兰
商业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反垄断责任;双轨路径;经营者责任;技术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4-0132-05
收稿日期:2020-12-22
作者简介:郭江兰(1994-),女,四川巴中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反垄断法学、数据法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项目编号:18ZDA150。
数字经济时代以算法、大数据为代表的智能技术成为经营者高筑竞争优势的重要抓手,以大数据为依托的算法“歧视”不仅违反了价格平等原则,还抑制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公平竞争[1],由此引起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重点关注。本文以“大数据杀熟”行为反垄断责任追究为切入点,分析算法时代价格歧视行为在责任追究层面面临的挑战,旨在揭示现有反垄断法在应对算法技术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经营者责任+算法技术责任”的双轨追责路径,以实现合理惩处“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目标。
一、“大数据杀熟”行为追责路径面临的挑战
我国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定价算法技术滥用造成的“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仍遵循传统结果导向的思路,将违法性责任完全交由平台经营者承担,而未考虑算法开发者的责任问题。但是,算法本身的自主学习和决策特征降低了对其行为的可预测性,导致算法损害责任的分配呈现出复杂性特征,对定价算法、开发者和使用者关系的不同认识也给传统的追责路径带来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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