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成被告,发薪日旧案新争议
2021-08-17陈显玲
南都周刊 2021年7期
陈显玲
7月12日,一条职场新闻上了热搜,“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被告”,在多个社交平台引发打工人热议,不乏企业HR下场喊“惊了”。
这条新闻寥寥几句,“叮,打工人的工资到账了!不过,工资什么时候发却大有讲究,深圳一家公司就因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吃了‘大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员工以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一直打到广东高院,最终裁定该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条款,公司行为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赔偿54481.7元。”
有的网友看得一脸懵:“这是为啥?合同双方认定了是20号发工资,公司也没有拖欠,怎么还会被起诉?像这样压工资的企业大把,甚至还有拖欠的,这些不是都可以去起诉了?有明白人吗?”
也有网友开始求细节:“5万多依据什么赔偿?为什么会赔偿5万多,这个才是我所关心的,拖欠了多久?”
还有网友兴奋起来,这是可以“反薅企业羊毛了吗?”,南都周刊记者咨询了深圳3位劳动法相关律师,发现了新闻背后的一条特殊规定,而它,正在修改中。
特殊发生地:深圳
这条新闻来源于一份广东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时间是2016年6月7日。
“这个案子确实有意思,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深圳特色”,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罗延飞律师介绍,在构建劳资和谐关系层面上,深圳是有一些特别规定,别的地方不一定有。
判决书显示,原告莫某建是广西一名男子,他在深圳光明新区一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他认为公司每月20号发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拿到了54481.7元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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