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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的理论证成与制度构建

2021-08-17叶明李鑫

科技与法律 2021年1期
关键词:大数据

叶明 李鑫

摘    要:随着大数据拓展领域加深,数据带来的市场优势价值凸显出来,企业利用大数据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国外,对于大数据领域是否需要反垄断干预的问题仍存在不小的争议。而现实中,企业对大数据的不当利用催生出大数据的反竞争效果,创新需要的呼应与反垄断法规制特点的适配性反映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正当性,数据驱动型并购、算法共谋、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危害,体现出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对此,建议从理念与路径两个层面审视,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坚持鼓励创新、适度干预,对传统反垄断法进行保留与创新,在严厉规制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大数据;反垄断;规制;理论证成;制度选择

中图分类号:D 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1-0001-09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引擎。作为数字经济的中枢神经,“大数据”的基础性与核心性地位逐渐显现。在我国,大数据不仅成为互联网企业立足市场、占据鳌头的关键资产,还上升成为国家发展规划的重要部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生产要素。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大数据产业成长迅速,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大数据市场总体收益达96亿美元,2019年至2023年预测期内的复合年均增长率为23.5%,均速高于全球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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