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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与民营企业高管腐败

2021-08-17黄志霖梁浚朝

南方经济 2021年7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企业

马 骏 黄志霖 梁浚朝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企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其在推动经济、增加就业和促进创新等方面均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不可否认,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中坚力量,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制度转型期,民营企业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不合法或投机等成分,很多创业者是通过非生产性甚至破坏性的创业行为(Baumol,1996)来获得生存空间并实现初始财富积累,在这一进程中也伴随着腐败问题的滋生,往往更容易被认定为具有“原罪”嫌疑(唐松等,2017)。据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调查显示,仅2014-2017的四年时间里,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件数量为1666起,占腐败案件总数的64.7%。频发的高管腐败现象成为了“做强做优做久民企”道路上的拦路虎,严重损害了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在全国掀起了一场空前的反腐风暴,民营企业家的腐败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仅靠“运动式反腐”成本相对较高,长期影响也相对较弱。与此同时,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外部监督机构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企业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那么除了出台相关政策和加强外部监管以外,是否还有其它更为制度化、正式化和常态化的治理手段抑制民营企业高管的腐败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把企业……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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