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适用
2021-08-16郑爽爽
中国商论 2021年13期
关键词:消费者
摘 要: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司法机关2019年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为审判依据的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几乎不会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现象,那么有必要去明晰其原因。具体来说,一是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定义不明;二是司法机关将举证责任推给消费者;三是法律对相应责任认定不明。针对这些原因,本文提出应督促电子平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认为承担连带还是补充责任应按照是否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标准。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相应责任;消费者;电子商务法
本文索引:郑爽爽.<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13):-042.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7(a)--03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平台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合理性主要在于:首先,电子商务平台掌握平台技术,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制定平台交易规则,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更有能力识别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且更有能力控制危险;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的是经营性行为,即便其不直接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收费,也能够通过广告业务营利。
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实证研究
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与卖方交易产生冲突而诉诸于法院后,通常会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追加为被告或者直接起诉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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