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分割、合并实务探析
2021-08-16谢洪萍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6期
摘要:目前,同一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分割、合并登记并无明确的收件材料。物权作为权利主体对某一物排他性的支配权,其从外部是以可识别的方式为人们所知,当然不能以个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应完善法律法规,既能确保登记人员依法依规办理好不动产的分割、合并,又能防止一些不法从业人员利用法规的缺失,擅自对房屋拆、改、建非法获利。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分割;合并;材料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6-0055-57 收稿日期:2021-04-30
作者简介:谢洪萍,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我国一直处于多头管理、分散登记的状态。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分散登记模式导致的矛盾以及问题逐渐显露。从登记实务来看,同一权利人的分割、合并从分散登记时期就是一种复杂的登记业务,统一登记后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1 不动产分割、合并的分类
按照不动产权属是否转移来划分,主要包括权属及实体分割、合并两种基本类型。《民法典》第303及第304条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可对共有房产予以权属及实物分割、合并。
按照不动产权利登记类型来划分,包括转移及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27条将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归属于转移登记,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不动产是否涉及查封和設有抵押权,是否完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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