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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2021-08-13李振利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1年12期

李振利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滥用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12.009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超越知识产权法规定,不正当使用权利,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常见滥用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合并集中等。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滥用存在两种现象,一是超出法定权利本身范围;二是行使权利虽未超越法定界限,但不合理使用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或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此种情况需要受到竞争法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该规定看似简单,却引发了学术界、司法界的热烈讨论,多数学者能够从正面解读法律条款,认为其彰显了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则和立场,但也存在少数学者提出质疑,认为该条款作茧自缚,造成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混乱,应针对该条款进行修正完善,或予以删除处理。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合并集中是最常见的不法行為,必须依法予以禁止。只有从立法、执法、司法多个维度逐步完善,才能确保反垄断法更好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现状与问题分析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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