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元向多元互动转变:人工智能洗稿行为的规制路径
2021-08-13饶先成徐棣枫
编辑之友 2021年7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饶先成 徐棣枫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被应用于对作品的定向改编,通过转换表达模糊其违法性,造成版权法对洗稿行为的规制困境。人工智能洗稿行为在道德规范的求证下,不具正当性,应在外部性的义务规则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公众参与文化和模仿自由理论下,法律介入规制洗稿行为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以保护公共知识领域。以道德为起点,形成法律、技术和伦理之间多元互动的规制路径,并在价值理性下培育人工智能共同体伦理意识和平台方的责任意识,以实现社会共治的局面。
【关键词】人工智能 洗稿 编创物 规制路径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1)7-084-08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1.7.013
一、问题的提出:人工智能洗稿行为的版权法之问
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化编创领域已有了出色的表现,如佳士得拍卖行于2018年10月在纽约以43.25万美元的价格售出了一幅由人工智能绘制的画作;腾讯Dreamwriter写稿机器人每天写超3 000篇稿件;微软开发的微软小冰创作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完全由人工智能创造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等。[1]人工智能技术的上述表现离不开作为饲料的原始素材的供给或训练,这些原始素材很可能就是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这就促使人们思考人工智能技术编创行为与原始素材之间的关系。
科技哲学视角下,技术是把双刃剑,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2]甚至有学者认为,人类文明基本矛盾日益转变为人与技术的矛盾,即人性很可能无法驾驭飞速发展的技术而导致人类文明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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