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房产的约定在民事执行中的效力
2021-08-13周春鸣
上海房地 2021年7期
关键词:效力
文/周春鸣
一、问题的提出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离婚之际对共同财产归属所作的安排。由于房产价值较高,且为重要的生活资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往往会约定房产的归属。在实务中,出于各种原因,将登记在一方(下文称“名义登记人”)名下的房产约定归属于另一方(下文称“约定权利人”)的协议十分常见。在协议生效之后/转移登记之前,名义登记人的金钱债权人基于生效判决执行该房产时,约定权利人能否通过第三人异议之诉,阻却债权人的执行,立法尚无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界与学界对此也有不同见解。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第三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阻止对该标的物执行的诉。[1]该诉本质上是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之权利与债权人之债权的冲突,何者优先决定着能否阻却执行。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相冲突的权利为约定权利人对房产的权利与债权人的债权。因此,需要对双方权利性质进行判定。债权人拥有的权利为债权并无疑问,有争议的是约定权利人所有的权利性质。就此,学理上与实务上主要的分歧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究竟发生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应发生物权效力
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均有观点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够发生物权效力,约定权利人取得所有权优先于金钱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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