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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2021-08-11胡晓凯

艺术科技 2021年9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涉及的专利权的权利机制和保护方式不尽相同,且两种权利保护不能相互取代,因此处于两种权利交叉地带的实用艺术品便需要采用双重法律保护模式。这样满足一定条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在获得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情况下,当外观设计专利失效时,不会让著作权的保护受到影响。本文对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进行探究,并深入分析实用艺术品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的现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著作权;外观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9-0-02

实用艺术作品具有功能性和装饰性的功能,且这种艺术品主要处于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保护的交叉模糊地带,因此能够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实用艺术作品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存在较大的争议。通常是看实用艺术作品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满失效之后,是否能够继续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实用艺术作品选择何种法律保护模式的这种理论性的争议将变得更加激烈,这样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进行探究的意义非常突出。

1 实用艺术品的法律界定

1.1 国际法律界定

当前国际上对实用艺术品的法律认定主要有下列三种:一是难以将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分离开时,则可称之为实用艺术品。二是以美国版权作为重要的典型,将形成的具有艺术性的作品纳入实用艺术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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