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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退休问题探析

2021-08-11李海明赵安书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5期
关键词:工龄工伤养老金

■文/李海明 赵安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文,简称104 号文)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当退休。该规定确立了我国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的退休制度,俗称“病退”。因病退休制度对临近退休的劳动者意义重大,伴随我国退休制度改革,因病退休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因病退休的性质

因病退休是正常到龄退休的例外。104 号文将病退与正常退休并列,这意味着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当退休。但是这里的“应当退休”多需要劳动者配合或申请,一般不会强制病退,应将其理解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而非劳动者的义务。从病退动机来看,病退劳动者多是自愿的。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又不愿意病退,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需要维持劳动关系并支付病假工资;超过医疗期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只能选择病退。

现实中,有用人单位单方为劳动者办理了病退,但劳动者认为是被强制的,并因此而产生了纠纷。因病退休对劳动者有两个不利之处:其一,劳动者正常退休的养老保险待遇要高于病退的养老保险待遇,提前退休会对劳动者的老年收入产生很大影响;其二,患病劳动者可能有其他更优的诉求,例如,用人单位原来有内退政策、调岗政策。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应该在病退的劳动能力鉴定、病退的申请中明确劳动者的意愿。

事实上,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病退事宜上能够达成共识。对于劳动者来说,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无就业可能,获得退休待遇可以尽早获得生活保障;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提前退休并不会给单位造成负担,反而可能为单位减少负担。可见,双方对于病退的动机都比较强烈,因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不符合条件而申请病退的情况,需要予以规制。

实践中存在一种内退制度。内退,是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也叫退养。这种内退并不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等到符合退休条件时才办理。正式退休前由所在单位负担内退待遇。这本来是机关人事改革、企业改制的产物,但一些国有企业仍存在类似做法,关键看单位是否乐意承担这个成本,有时候也看劳动者是否愿意内退。在劳动者患病的情况下,有的单位会为劳动者安排内退,但是在劳动力配置市场化背景下,这种情况越来越少。

因病退休的规范

视觉中国

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角度出发,不符合因病退休的条件而因病退休的,属于一种性质非常严重的行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退休申请材料存在欺诈、伪造等情况,领取者除了承担退回社会保险金、罚款等责任外,还会涉及刑法上的责任。从《刑法》的立法解释来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上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来看,不符合条件而因病退休的,可能会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也是防止不符合条件而因病退休的重要法律手段。

因病退休有三个条件:其一,年龄条件,即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二,工龄条件,即连续工龄满十年;其三,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前两个为客观条件,其要点是劳动者需符合一定的年龄条件,应该是接近正常退休的年龄,这也是多数情况下比较容易满足的条件。在严格认定年龄和工龄条件的要求下,对劳动者的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对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条件,也要从严进行认定。

从因病退休的实践来看,申请病退的限制条件是很高的,不仅需要工作年龄、工作年限上的限制,而且需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例如,有劳动者患抑郁症并临近退休,但无法做劳动能力鉴定,也不能办理因病退休。因此,通常病退制度的实施有赖于办理退休相关的辅助机构的存在,即相应的医院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病退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适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但需要探讨的是,适用于工伤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与这一标准的关系。病退标准主要是将工伤标准中的1 至4级和5 至6 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意味着临近退休时,劳动者患病程度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不能办理病退。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原则上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但是,在现实中,适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成体系构建的,而适用于病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不健全,或者统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由指定医院鉴定。

从未来的发展来看,由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与非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劳动能力丧失的原因不同,鉴定主体和鉴定标准没有必要重复设置,应当采用一体化的鉴定体系。

适用放宽因病退休条件

对于未来病退制度的趋向,建议在改革退休制度的同时,适当放宽因病退休的条件,让长期患病者能够顺利退出职业劳动,减少因病内退、退休前失业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目前劳动者因病退休有三个条件,与公务员提前退休相比更为严格。年龄要件应设计为弹性。未来退休制度中,劳动者对于何时退休有一定的选择权,允许劳动者提前一年或几年退休,但相应计减养老金。这种弹性退休制度仅考虑年龄,不考虑职业、工龄、健康状况等等,其优点是便于操作。从这一视角出发,尽管以工龄设定退休条件的立法并不鲜见,但病退制度中的工龄条件混淆了退休条件的设定和养老金的计算。因病退休的唯一条件应该是“伤病”,工龄即工作年限更适合作为养老金的计算因素,而不宜作为病退条件。

其次,病退的实质是丧失劳动能力,对应着残疾养老金制度。例如在芬兰,如果劳动者长期患病不能工作,通常可先获得300 天的患病补贴,患病补贴期结束后则支付残疾养老金。残疾养老金并不是针对职业劳动的退出而设计的。但是残疾养老金的标准考虑职业劳动的年限,并考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特殊性及其与一般社会保障计划的衔接。此外,在劳动者患病以致工作能力降低的情况下,芬兰还有一种部分残疾养老金制度,劳动者因病半职受雇(非全日制工)时,可以申请半职养老金。患病劳动者,特别是临近退休的患病劳动者可以相对容易、平顺地进入退休状态是极为重要的。借鉴残疾养老金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因病退休制度的一种思路,也是适当放宽因病退休的一个重要理由。

其三,适当放松认定审批可以实现多重效果。例如,在弹性退休的背景下因病退休的潜在群体可能会变大,这也是推进弹性退休计划的一种措施;放宽因病退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接原来的内退政策,把内退做法中比较合理的部分吸纳到病退政策当中;在防止欺诈、骗保的前提下,对劳动者真实病情已严重降低工作能力但不构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允许劳动者提前退休是最优选项;养老金是对个人老年后的重要生活保障,适当宽松的政策更有利于保障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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