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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2021-08-10陈志斌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2期

陈志斌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4)

一、我国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司法争议

(一)司法裁判长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在我国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纠纷案件中,长期存在司法裁判“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以典型案情为例,当投保交强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该分项赔偿限额1万元时(自2020年9月19日起提升至1.8万元),如果权利人主张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经过笔者查询大量司法判例,发现大部分人民法院不支持此项诉求,但也有少数人民法院做出了支持突破分项限额的判决。直到现在,司法界对此类案件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二)多数人民法院不支持交强险分项限额突破的理由

多数人民法院不支持交强险分项限额突破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于2012年5月29日回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分项限额赔付能否突破的批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文件中给予了“不支持突破”的明确答复。由于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所以大多数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直接引用,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少数人民法院支持交强险分项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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