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卡方检验的2018—2019赛季CBA联赛主场优势研究
2021-08-10李师祁陈政威吴伟灿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比赛
李师祁,陈政威,吴伟灿
主场优势(或主场效应)一直是国内外竞技体育研究领域的一大热点课题。早在1977年Schwartz等人[1]便通过对棒球、橄榄球、曲棍球以及篮球这四项运动的大量数据进行分析,系统地佐证了运动项目中主场优势的存在。而后在1992年由Courneya和Carron[2]对主场优势进行了确切的定义,该定义也获得了普遍的认可。国内有研究将此定义整合译为: “ 在主客场比赛场次均等的情况下,主队在竞赛中获胜的比例超过50%[3]” 。研究发展至1999年Bray[4]对主场优势的判断标准进行补充,提出主客场胜率差大于5%即存在主场优势。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众多赛事实行主客场赛制后,对于主场优势的研究也逐渐起步。
有研究[5]认为,主场优势存在客观性,只要是主客场赛制的比赛,就一定存在不同程度的主场优势。CBA作为我国最高水平的篮球赛事自1995年初创至今一直采用的便是主客场竞赛制度,自然亦存在较为明显的主场优势现象。对于如何判断CBA主场优势存在的问题,国内众多学者展开了不同角度的研究。有研究[6]简单地通过主场胜率大于50%判断主场优势的存在,但忽略了客场胜率以及实力差距等问题。而后有部分研究[7-11]进行补充通过对比主客场胜率的同时引入主客场胜率差大于5%来进行判定。也有研究[12-13]将主客场胜场数以及胜率进行显著性检验以此来检验是否存在主场优势,另有研究[14-15]通过比较主客场各项具体的技术指标来体现主场优势的存在。
综上可知,国内对于CBA主场优势的研究方法多样且各有不足之处,但也说明了判断主场优势的方法仍要进一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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