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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名例律》律例删除活动研究

2021-08-09崔莹露

西部学刊 2021年11期

摘要:《大清律例》在继承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了多次修订。参考《大清律例根原》和《读例存疑》,从年份和律目等角度对具有总则性质的《大清律例·名例律》历次修订中所删除的律例进行分析。名例律例删除的原因包括无相应的适用对象、现已纂定新条例、律例规定事项或情况发生变化等,具有活跃度呈递减趋势,注重因时制宜和整体统一等特点。

关键词:《大清律例·名例律》;律例删除;《大清律例根原》;《读例存疑》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1-0090-03

一、《大清律例》演变概况

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既继承了传统法律制度,又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满清政权定鼎北京后,诸多内外大臣要求颁布新律。因此,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清王朝根据明律增损剂量,修成《大清律集解附例》,于次年三月颁行,这是清朝首部完整的成文法典。此部律文共三十卷,四百五十九条,篇目、分卷等均沿用明律。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对清律的满汉文义进行校正,并另修成刑部条例,称为《现行则例》。雍正时期清代律例逐渐定型。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将《大清律集解附例》和《现行则例》逐年考证,并加以编辑。最终,雍正朝《大清律集解》于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下同)奏定,五年刊成,六年颁行。清初的法律由于体例未定,故在使用之中难以划一,这种问题在《大清律集解》中并未得到解决。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对雍正朝《大清律集解》重新加以考订,删除了总注,并逐条校对,保留了历朝有关大清律的谕旨和奏疏,附增例文至14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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