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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思考

2021-08-09关华

西部学刊 2021年11期

摘要:我国现行刑事预审法律制度存在规定不尽详细、更新慢的问题,需要尽快更新刑事预审法律规定。刑事预审制度自诞生时起即存在事前监督司法审查功能的缺失问题,需设置具有事前监督性质的司法审查功能的预审程序。现行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除逮捕外,可以自行决定实施关系公民重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需要加强预审对于侦查的司法控制,规定只有在取得司法授权后,侦查机关才能严格根据司法令状采取重大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由于预审与侦查混合致使其缺乏中立性,需要加强预审独立于侦查的中立性。

关键词:刑事预审;预审主体;预审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1-0050-03

我国刑事诉讼中预审法律制度无论是法律规定、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有着许多的争议。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不断丰富、法律规定更新周期逐渐缩短,有必要对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变革进行探索。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预审法律制度的含义与功能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预审法律制度的含义

结合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预审法律制度所下的定义,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预审法律制度的含义概括为:在刑事诉讼中的首个阶段即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内设部门中具有侦查职能的人员,通过对于具有较大概率的可能性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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