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C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问题与应对
2021-08-09金楚涵
西部学刊 2021年11期
摘要:《民法典》的颁布虽对“避风港原则”有所完善,但司法实践中新兴的UGC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在适用“避风港原则”时仍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混乱、平台获利与侵权责任不对等、主动审查义务被迫承担、打击重复侵权措施不足等问题。以王昕案为例,可知相关立法标准不明、免责事由效力缺失等是造成“避风港原则”陷入困境的原因,建立统一完整的避风港体系,要求平台承担合理限度的过滤义务并细化通知规则内部要件,是“避风港原则”走出困境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避风港原则;UGC;著作权侵权;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1-0044-03
近年来,UGC①平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数量逐年攀升。“避风港原则”(Safe Harbor)是UGC平台相关侵权案件中广泛使用的免责依据。我国2006年正式引入“避风港原则”,其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等法律法规之中。“避风港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面临准入门槛不清晰、责任义务不合理等困境,这些问题受到学界广泛关注,并在“王昕诉哔哩哔哩网站著作权侵权案”(以下简称“王昕案”)中得到充分体现。故本文选取此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当前UGC平台“避风港原则”适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避风港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王昕案”中,原告发现哔哩哔哩网站上某用户上传的视频大量剽窃其翻译的作品且错误署名,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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