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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动产担保物权竞合问题探析

2021-08-09谢渊

重庆行政 2021年3期
关键词:标的

谢渊

我国民法典在动产担保物权部分,调整了原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物权竞合于同一动产的处理规则,在判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顺位的“登记”“占有”和“时间”三要素中,进一步强调了“登记”的重要性,并增设了超级优先权的条款。这使得原本就比较复杂的动产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实践中变得更为复杂。对此,本文着重从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实践类型、处理规则、风险防范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以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所裨益。

一、我国民法典中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实践类型

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权利成立与公示的要求不同。质权与留置权以标的物的占有作为权利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而抵押权则不以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在动产担保物权语境下,标的物的物理占有与权利享有的客观分离,使得同一动产上可能并存多个有效的担保物权。从司法实践看,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可分为同类型担保物权的内部竞合和不同类型担保物权的外部竞合。

(一)同类型担保物权的内部竞合

从动产的物理属性来看,其不可能同时被不同的权利人占有,故同一动产上不可能出现多个质权或者多个留置权。所以,同类型担保物权的竞合,仅指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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