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文研究
2021-08-09曹权之
东方法学 2021年4期
曹权之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观念的变革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传统意义上过于宽泛的自甘风险制度如今已难以为继,在多数案件中不再具有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法律效果。但是,在文体活动领域,自甘风险依然有作为一项独立免责事由而存在的必要性。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与有过失等其他抗辩事由不同,其法理基础在于,基于特定的法政策考量,加害人的一般过失行为不构成侵权。在解释论上,还应当区分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的自甘风险与第2款规定的活动组织者责任,明确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和组织者适用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此外,在实践中使用“自甘风险”一词时,应当秉持谨慎、克制的态度,仅用其指代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以避免法律概念的混淆以及法律适用的错误。
关键词:自甘风险 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受害人同意 与有过失 民法典 侵权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4-0121-138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款系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新增之规定,一般又被称为“自甘风险”规则。关于自甘风险,我国在此之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民法典的颁布为自甘风险的适用提供了全新的规范依据,因此,有必要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出发点,系统梳理已有成果与经验,以实现与民法典新条文之间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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