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管道标准与管规的协调和差异
2021-08-06应道宴
化工设备与管道 2021年2期
应道宴
(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中心站,上海 200040)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4年施行以来,特设局陆续制订了“特种设备目录(201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019-3 号文)”、TSG XX-202X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2021.3, 以下简称“工业管规”),同时GB/T 20801—2020《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1](以下简称“标准”)也相继修订出版,一时间业内关于法规与标准适用范围、管道分级、标准与法规协调统一的质疑充斥于耳,为此笔者作为标准的主编以及工业管规修订的参予者,在解读标准之前,首先对管规的制订依据、作用、编制原则以及标准与管规的协调和差异, 发表一些个人的见解,供参考。
1 关于工业管规
1.1 工业管规的制订依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① 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制造,设计,安装、改造、修理)实行许可制度;③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结果和结论负责;④ 授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设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分类、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因此,工业管规是特设局依法实施分类、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梳理工业管道基本安全要求的综合规范,
1.2 工业管规的适用范围
工业管规的适用范围在“特种设备目录(2014)”中己作明确界定: ①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②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③ 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 mm 的管道;④ 公称直径小于150 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 MPa 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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