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愤”说论小说的主体表现功能
2021-08-04范道济
新世纪智能(高一语文) 2021年6期
范道济

作为一个美学命题,“发愤”说是明清小说作家和批评家对小说功能的一种美学认识和概括。“发愤”说揭示了古代小说作家对社会生活的共同感受,揭示了小说作家普遍卑微不幸的命运,强调了小说的社会批判和政治批判意义,肯定了小说的巨大价值和功用。
小说“发愤”的观念,在明初已用之于小说批评。而自从李贽全面阐发小说为“发愤之作”以后,更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小说批评,如“酉阳野史”讲“泄万世苍生之大愤”,“雉衡山人”讲小说“以抒其不平之鸣”,金圣叹讲“怨毒著书”,陈忱讲“泄愤之书”,张竹坡讲“悲愤鸣邑而作秽言,以泄其愤”,蒲松龄讲“孤愤之书”等等。可以说,“发愤”精神一直是明清两代相当部分小说作家和批评家的准则,成为中国古代小说美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当晚清的批评家在总结中国小说发展的历史经验时,把“发愤”看成是中国古代小说的重要特征。
小说创作作为一种人类至高心灵的活动,如果从创作发生学的角度回答“为什么创作”这一问题时,明清小说作家和批评家的回答并不一致。“补史”论者认为是为了羽翼正史、垂戒后世;“惩劝”论者认为是为了维持纲常名教、劝善惩恶;“游戏”论者认为是为了消闲遣兴、自娱娱人。而“发愤”论者则认为小说的创作是为了“发抒愤懑”,较之其他功能论,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从创作主体的创作动机和创作目的两个方面肯定了小说的主体表现功能。
“发愤”说从创作发生学的角度阐释了小说创作主体的心理状态
当作家承受欲望与阻碍的冲突,心理处于躁动不宁的状态时,就会迫不得已通过创作达到一种平衡和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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