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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和借钱 风险各不同

2021-08-03吕若琦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6期

吕若琦

李涛和肖敬分别借钱给同一朋友开公司,并成为名义上的股东,之后公司却倒闭。两人向朋友索要欠款,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为什么同样是把钱借给朋友开公司而诉讼结果却大相径庭?在此笔者根据这起案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张禹、李涛和肖敬曾经是大学同学。2004年,张禹从单位辞职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他自己筹资30万元,又向李涛和肖敬各借了10万元。接着张禹又请李涛和肖敬帮忙,请他们两人注册成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需要2名以上50名以下的股东出资才能成立)。出于同学情谊,李涛和肖敬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答应成为公司拥有20%股权的名义股东,并在工商登记中予以确认,但事实上他俩未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不过也因为是好朋友的关系,李涛和肖敬都没有向张禹提出还欠款的事情。

最近几年,张禹公司的经营状况很不理想,肖敬直接向张禹索要了欠条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将自己20%的股权转让给了张禹。由于经营不善,张禹公司倒闭且严重亏损,李涛和肖敬得知情况后要求张禹尽快还钱,但张禹没钱还款直接拒绝,三个朋友为此发生争执。最近,李涛和肖敬经过一番商量分别将张禹告上法庭。然而事情的结果却令李涛十分意外,他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而肖敬索要10万元的诉讼请求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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