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员工未征得工会同意法院判赔39万元
2021-08-03佚名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6期
关键词:工会
佚名
王莫愁系北京某教育公司员工,任职人力资源经理,月薪18000元,年底有13薪。
公司《员工纪律制度》载明:严重违纪者,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严重违纪情形:……伪造病事假单据、提供假休假证明、假发票、编造学历或工作经历、隐瞒犯罪事实。
《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载明:公司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任何提供虚假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学历、虚假病假条、虚假报销)的行为都属于严重违纪,一经发现公司可立刻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2017年4月18日晚,王莫愁向其领导申请4月19日请假一天去医院看病,领导未回复。4月19日晚再发信息请假,内容为:“医生建议我再休息两天,特再请假两天。”领导回复:“那好好休息。”
事后,王莫愁向公司提交了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2017年4月19日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王莫愁曾在本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产后急性脊髓炎,近日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二周。军医刘建国。”
收到病假证明后,公司前往医院进行核实,2017年4月28日,公司以王莫愁存在提供虚假病假条等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提供病假条为虚假病假条的情况。公司出具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2017年4月19日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王莫愁曾在本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产后急性脊髓炎,近日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二周。军医刘建国。”该诊断证明书的背面写有非我院开具,并在上述文字上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医务部医疗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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