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价值效应
——基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研究
2021-08-03宋沂邈伊力奇
科技管理研究 2021年13期
李 涛,李 昂,宋沂邈,伊力奇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 102206)
“十四五”规划指出,要广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使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为了这个目的,近年来各种环境规制政策不断在各地出现,根据实现方式的差异,我国环境规制可大致分为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和自愿型。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在我国占据主要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和以信息披露为重要手段的自愿型环境规制逐渐成为命令控制型的重要补充[1]。2002 年实施的SO2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作为我国推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重要节点,虽产生一定的效果,但并未实现波特效应[2];2013 年试点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标欧美资本市场,先后于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七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环境规制是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的重要方式。波特假说认为设计良好的环境法规可能导致帕累托改进(即在不减少商业利润的同时改善环境)或在某些情况下实现“双赢”,不仅保护环境,而且提高企业利润和竞争力[3]。另外,环境规制也是内化环境问题外部性的重要手段。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时可以轻易实现绿色经济,但由于现实中的交易成本不可避免[4]92,因此若要实现绿色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激励制度作为保障。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实施具有较高的区域异质性,导致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很难在短期内实现成熟度较高的绿色低碳经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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